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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工具管理,保证生产和工作需要,防止损失浪费,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用于集团内各部门员工及所有生产、经营和后勤工作所用工具的使用和管理。
2.2 本规定所管理的工具,详见《工具折旧年限表》。
2.3 本规定不适用于办公所用工具。
3责权划分
3.1 炎龙公司采购二部仓库部为工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炎龙公司采购二部负责工具的采购、外委修理。
3.3 设备部为工具折旧年限的确定部门。
3.4 各使用部门负责工具的使用管理。
4定义
4.1 本规定所说的工具,是指由集团公司购置的,发给员工或班组、工段,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且不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器具。如各种手工具、电动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等。
4.2 为加强管理,从保管角度将工具分为个人工具、共用工具和借用工具三大类别。
4.2.1 个人工具——发给员工个人使用、保管的工具。
4.2.2 共用工具——发给车间、班组,大家共用的工具。
4.2.3 借用工具——仓库保管,允许各单位借用的工具。
5工具管理
5.1 配置
5.1.1 工具配置要本着“按需配置”的原则,即本人或本班组经常使用的工具要进行配置。不经常使用的、可借用的工具(不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不必配置。
5.1.2 工具配置要由本人或班组长提出申请,部门经理批准,并划清个人工具还是共用工具,同时注明该工具保管人姓名,然后到仓库领取。如工具保管类别不清,或保管人姓名不清,仓库有权拒发。
5.1.3 仓库发放工具要先发旧工具。员工领用工具无权挑拣新旧,不得拒领。
5.2 登账
5.2.1 物资仓库负责统一建立工具账,按部门分设,实行手工帐簿和电子档案同步管理。
5.2.2 领取工具,一律由仓库进行工具登账,个人工具记入个人名下,共用工具记入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下同)名下。
5.2.3 工具账应包括工具领用人姓名、工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折旧年限、领用时间、价格、发放人等。
5.3 保管
5.3.1 个人工具由个人保管。
5.3.2 共用工具由责任人负责保管。
5.3.3 共用工具负责人要建立台账。
5.4 赔偿
5.4.1 工具超过折旧年限,因磨损等自然原因造成无法满足工作要求时,可以到仓库以旧换新。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予更换,仍要继续使用。
5.4.2 由于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工具损坏的,可将该工具交到仓库,仓库负责委托有关制造商、单位进行修理,修理费由损坏工具的责任人承担。
5.4.3 人为因素造成工具损坏,经仓库鉴定员鉴定后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大于重购的,认定为报废,由损坏工具的责任人按折旧年限折价后赔偿(下同)。
5.4.4 个人工具丢失的,由工具保管人赔偿。共用工具丢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5.4.5 工具使用超过折旧年限后,仍可以继续使用的,折旧年限一年以上的,人为损坏按最后折旧年限价值赔偿;折旧年限为一年的,半年以内按原价赔偿,半年以后的按半价赔偿。
5.4.6 共用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或遗失瞒报、由共用人重新作为新增工具申领的(无新增项目的),一经查实对领用人按领用工具原价的2倍处罚,对批准人处罚200元。
5.5 退还
5.5.1 员工因故离开原岗位、原单位、原工种时,应将个人工具退还给仓库,仓库查验无误后回收并予以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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