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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及依据:为加强公司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方式。
1.年终全面盘点;
2.特定项目采取按月盘点;
3.会计部门每月抽点,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鉴别点人。
1.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2.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3.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和料品搬运工作;
4.监点人由公司总经理室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5.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联络等事宜。
第五条 准备工作
1.经管部门将应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2.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3.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4.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会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5.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 年终全面盘点
1.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2.盘点日期由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3.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3天前办理完毕;
4.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进行时,应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5.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6.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笔复写,并于盘点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7.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1.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2.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3.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4.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5.存货纪录采用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6.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7.液体及特定项目范围由公司自定。
第八条 盘点报告
1.由公司经理或管理部门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2.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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