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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2.1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等。
2.2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
2.3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2.4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性支出购置者。
2.5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2.6保管品:凡是以费用购置者。
3.职责
部门主管长、财务主管、库管负责企业财产账实相符,数字准确完整。
4.定义
盘存:指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对其实物、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进行查对,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查明帐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管理手段。又称财产清查。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部清查是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与核对。局部清查对象和范围只是前者的某一部分。
5.工作内容
5.1盘点人员
5.1.1定期盘点(总仓、机关)
5.1.1.1存货:由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总清点。
5.1.1.2财务:由财务经理、出纳与会计共同盘点。
5.1.1.3财产:由设备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5.2月末盘点
每月末(总仓、机关)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采取重点盘点。
5.3随机抽样检查
由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5.4人员的指派与职责(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5.4.1总盘人:由财务负责人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5.4.2主盘人:由各项目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5.4.3盘点人:由公司、项目部、设备部仓储及财务人员负责点计数量。
5.4.4监点人:由常务总经理派员担任。
5.5盘点前准备事项
5.5.1盘点编组
5.5.1.1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常务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5.5.1.2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5.5.1.3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5.5.1.4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5.5.1.5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
5.5.1.6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6.盘点方式:
6.1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6.1.1财务部门应于呈报常务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部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6.1.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项目部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
6.1.3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常务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6.1.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6.1.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须再重新盘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6.2不定期抽点
6.2.1由总经理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常务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6.2.2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6.2.3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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