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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强节约,减少浪费,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现就对废、旧物资回收作如下管理规定。
1、各车间、部室根据需要到五金仓库领取物资时应对照《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见附页)遵循“以旧换新”的原则。
2、在领取物资时,应对照《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将原有的废、旧物资必须缴到废、旧物资仓库后,该仓库保管员在领料单回收联上签字确认后,五金仓库保管员方可凭单发货,特殊情况按以下条款执行。
3、在领取《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中相对应的物资时,因不能及时退回原废、旧物资而生产又急等着用,由领用当事人说明原因,并立借据,注明归还时间,由废、旧物资仓库保管员在领料单的回收联上签字确认后,五金仓库保管员方可凭单发货。领用人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把废、旧物资归还给废、旧物资仓库,反之不归还者,由该仓库保管员月终汇总报公司财务部,按未退还废、旧物资的原购进价从领用当事人的帐面工资中扣除。
4、车间由于设备添置、更新、改造所需领用的物资无相应的废、旧物资归还给仓库时,经生产主管批准后,方可到仓库领取。
5、为维护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各车间在清理车间现场时,不得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铁、废钢掺杂在垃圾中并运送、堆积到公司的垃圾堆中,公司安排专人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将按各材质每公斤2倍的价值计算处罚到责任车间,由车间主任再落实到责任人。
本规定解释权属企管部。以上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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