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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仓库储存、仓库电源、防火及物资装运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厂的仓库安全管理
2组织领导
2.1 仓库的主要领导对仓库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把仓库安全工作与其它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2 建立以仓库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研究、领导、检查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管辖的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 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2.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有关条款。
2.3.2 组织制定各库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规定。
2.3.3 负责对职工进行防火、防毒、防盗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警惕性。
2.3.4 定期进行防火、防盗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2.3.5 认真组织好值班巡逻工作,并有专人检查器材,如损坏失灵要及时更换。
2.4 仓库应当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防火安全需要,配备专兼职的防火安全干部。
3储存管理
3.1 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每个库房必须规定储存限额。
3.2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汇编》的有关规定。棉麻等物品的露天堆垛应当封垛苫盖。
3.3 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4 能自燃的物品、易燃化学物品的堆垛应布置在温度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专人定时测温、检查。
3.5 遇水能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3.6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7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存放。如果因库房不足需露天存放,在夏季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8 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3.9 禁止把易燃物、可燃物及火柴或各类引火物带进仓库。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观察区,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归垛。
3.10 储存易燃物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以上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封焊作业应办理动火手续,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准备充分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检查现场安全状况切实未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11 在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
3.12 在库房或露天堆垛间距内不准垛放可燃物品和有毒物品,也不准搭建货棚。
3.13 库房内一般不应当安装采暖设备,如物品防冻必须采暖,采暖设施与可燃物品堆垛要保持安全距离。
3.14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4装运管理
4.1 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和有毒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禁止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4.2 进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的汽车、拖拉机等内燃机车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应设专人监护。
4.3 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4.4 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应当用苫布将物品盖严,随车人员严禁在车上吸烟。
4.5 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4.6 各种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4.7 库房、站台、货物装卸作业结束,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5电源管理
5.1 库房内不宜安装电气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气设备,应当严格按有关电力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护。
5.2 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式、密封式的电气照明设备。
5.3 各类库房的电线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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