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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安全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仓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全文目录=====
一、目的……1
二、适用范围……1
三、概念……1
四、管理职责……1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安全管理……2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3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4
八、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5
九、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6
=====正文节选=====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PVC项目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安全监管,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PVC项目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三、概念
本标准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四、管理职责
4.1总经理保证PVC项目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对PVC项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负全面责任。
4.2安全环保部为PVC项目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进行技术指导及安全监督。
4.3各部门、分厂应遵照本标准,且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4PVC项目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安全管理
5.1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产品,必须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2新建、改造、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和储运设施必须办理“三同时”审查批准手续,应取得批准文件。
5.3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栓挂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向销售对象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4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装置、厂房、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5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5.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采用经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量生产,并经认可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应保存2年。
5.7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方可使用。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应保证在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5.8包装容器外部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名称。
5.9充装液化、压缩、溶解气体时,应严格按照槽罐、气瓶充装系数的规定,严禁超量、超压充装。
5.10PVC项目内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量、使用量进行严格登记,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5.11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11.1安全技术措施:
5.11.1.1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出(逸散)。
5.11.1.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5.11.1.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1.2个人防护措施:
5.11.2.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持完好。
5.11.2.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5.11.2.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11.2.4剧毒化学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5.11.2.5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应急救援管理标准》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5.1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按规定选用。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硫化物接触。
5.14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5.15输送固体、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5.16凡用于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艺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5.17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
5.18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酸、碱等腐蚀品或其它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洗眼淋浴器或冲洗用水龙头,并保持完好。
5.19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或残渣、残液等,如系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符合防火安全前提下,由生产(使用)部门提出最高允许存放量和储存地点,经部门、分厂领导及安全主管审核,并应征得安全环保部门同意。
5.20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熟知物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方法等,并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
6.1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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