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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料入库
1、外购物料送来时,应当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认真核对数量及完好情况后及时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
2、物料入库后,应当分类分别及时入账;
3、物料入库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此类物料,不得发出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物料。
4、当材料明细账出现账实不符时,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将账实不符的物料的差异及查出的原因书面通知账务(书面通知应当有其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二、物料出库
5、生产部门领料时,领用物料不在同一个仓库时,应当分列开据领料单;若领料员领用物料不在一个仓库,且又不分列开据领料单时,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发货;若发现库房管理人员发货又未收领料单的情形,视为无单发货;
6、生产部门领料时,未开据领料单,仓库人员不得发放其所领物料,若仓库人员发放其所领物料时,视为无单发货。
7、仓库人员发货时认真核对领料单数据,保证发出物料数据与领料单开据的数据一致;
8、仓库人员发出物料时,应当将所发物料的单价填在领料单上;若发出物料系同类产品而品牌和单价不同时,应当分别注明其品牌和单价及所发出物料的数量。
9、仓库管理人员发出物料后,应当在其未发物料时间段及时将当天所发物料的单据登记入账,在下账时,应当将所发物料的信息登记清楚、详细;
三、惩处相关规定
10、若每月盘点发现物料盘亏,且库房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查找原因和书面通知财务的,库房管理人员按物料进价的百分之六十赔偿,其直接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按相应的连带责任分别共同承担其余下的百分之四十赔偿。
11、盘点发现物料盘盈,库房管理人员未发现并查找原因和书面通知财务的,对库房管理人员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其直接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按相应的连带责任分别给予人民币30元和20元的罚款。
12、仓库发货过程,若出现无单发货的情形时,给予其当事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其直接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每次分别罚款人民币200元和400元,发现一次处理一次。
13、仓库管理人员的材料明细账处理混乱,发放未办理任何入库手续物料的情形,给予其当事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其直接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人民币200元和400元,并责令其立即纠正,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14、仓库管理人员由于其业务能力欠缺,其直接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辅助其工作,直到其能独立工作为止,否则其出现的问题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15、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中午12:00前将前一日所有已办理出入库手续的物料出入库单据财务联交至财务部。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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