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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材料)仓库管理制度,保管、领取、清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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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爆破材料仓储管理制度
  爆破材料库保管员,要持证上岗,坚持8 小时工作制度及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离岗、睡岗。
  1、爆炸材料库内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1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同时必须配齐消防器材。
  2、爆炸材料库照明必须用电压不超过127V的防爆型照明设备,照明线要用不可燃电缆,储存炸药、雷管的峒室不得装灯,以免漏电发生危险。
  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
  4、爆炸材料库要建立正规的台帐、收发、贮存各个环节要严格按“民爆物品管理系统”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做到手续齐全,帐、卡、物相符。
  5、爆炸材料入库后,要按有关规定储存、保管、发放。入库的炸药纸箱必须双扎带捆紧。发放炸药、雷管后的空箱,纸盒等要及时收回到井上指定地点存放整齐,避免在库房内占用空间。爆破材料要定期进行试验检查,失效的要单独存放并按规定申请报废。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外来人员进入炸药库必须经爆破材料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有专人带领,登记入册后方可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入库,以防漏电发生事故。
  7、开启爆破材料包装箱用木制的或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8、爆破材料质量出现问题时供应科要及时联系更换。

  二、爆破材料领取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领取必须由使用单位当班爆破工开写领用单(名称、数量、用途填写清晰)并签字或盖章,当班调度员签字并加盖调度公章后,方可交爆破工到炸药库办理领取登记手续,库管员要严格审核单据,确定无误后方可登记、按规定发放爆破材料(民爆物品管理系统发放)。
  2、发放爆破材料必须有发放的专用套间或单独峒室,发放套间内必须有边缘凸起的工作台,工作台上必须铺设柔软性材料。
  3、严格坚持“六不发”制度。即:领药日志本没有当班审批不发;爆破工不对号、不持证(IC卡)不发;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失效变质的爆破材料不发;不坚持清退制度的不发。
  4、不论在井上还是在井下,爆破工接触爆炸材料时,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5、领取的爆炸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得领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6、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当面检查品种、规格和质量,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发现雷管不导通、电阻过大、桥丝松动、管壳有裂缝或炸药变质等问题,及时调换。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借用、遗失或挪作他用。
  7、爆破工必须在爆炸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止矿灯引爆爆炸材料。
  8、领取火药应有正副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爆破材料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
  9、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三、爆破材料清退制度
  1、严格爆破材料清退制度,爆破材料当班实际使用量必须经当班带班区长在领药日志本上签字检核,爆破员要将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装包(炸药领取专用包)装盒,连同炸药包,雷管盒一并交回炸药库存放,库管员要及时接收并核对清退数量后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存放。做到审批、实发、实用、清退“四对口”,严禁将用剩的爆破材料私自储存、销毁。
  2、爆破工必须持当班带班区长的签字证明、将未用完的爆破材料退回药库,否则库管员拒绝回收。
  3、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由保管员当面点清、登记,并由保管员、爆破工同时签字。交接要严格,手续要齐全,做到班清日结。
  4、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及时清理使用,防止硬化变质。

  四、电雷管导通、编号管理制度
  1、检查导通时,操作台上只能存放100发电雷管,工作室内电雷管的存量不能超过1000发,以防止检查时发生意外而引起大的事故。
  2、导通时只能一发一发的检查。
  3、导通室的桌子上必须铺有能导静电的半导体橡胶板,橡胶板下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以防止操作中由于摩擦垫层产生静电引起电雷管爆炸。
  4、电雷管发放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防止雷管掉在地上。
  5、防爆筒必须符合要求,操作者胸前应设有护心板和其他安全设施,以确保安全操作。
  6、电雷管必须严格执行轻拿、轻放制度。
  7、专人负责雷管导通、导通率百分之百、日废管率不超过0%。
  8、库管员发放雷管必须登记号编号,做到爆破工与所领雷管编号对应,否则严禁发放。
  9、认真做好导通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10、严格按《规程》规定操作。

  五、报废炸药、雷管的规定
  1、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材料,必须由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确认后方可准予销毁。
  2、当废旧雷管数量达到300发,炸药达20公斤时,库管员要及时向供应科汇报,供应科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安局提出处理申请,由县公安局危安排有关单位妥善处理。
  3、报废的炸药、雷管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申请报告,申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及相关安全措施。
  4、一年必须一次销毁过期的炸药、雷管。
  5、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专人负责销毁。
  6、本矿严禁私自处理销毁炸药、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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