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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收不到拘禁仓管员强搬货物,公司业务员获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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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质量问题争议迟迟催收不到客户货款,河南一家纺织公司驻广东省东莞市业务员高某找人到客户的公司仓库,非法拘禁并打伤两名仓库管理员,搬走一批货物后将其放走。记者17日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高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受伤仓库管理员医药费、误工费共1800多元。

  货款48万收不到拘禁仓管员搬走货物
  现年30岁的河南男子高某系河南省南阳市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业务员。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高某代表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东莞市一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后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东莞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约48万元,高某多次催收未果。
  2013年2月18日下午13时许,高某事先联系好搬运工准备搬运涉案货物。19时许,高某带领一伙男子(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银康街该东莞贸易公司的仓库,殴打两名仓库管理员,并用一辆商务车将二人带离仓库。后高某将多名搬运工带至上述仓库,将贸易公司仓库一批约十多吨的毛料搬上事先准备好的货车运走。
  当晚20时30分许,高某等人在大朗镇水口村附近路段将两名仓库管理员释放。仓库管理员立即将该情况告知贸易公司负责人。
  同月20日,贸易公司跟高某交涉无果后,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后在湖北省襄阳市某网吧将高某抓获。

  超出维权范围获刑一年三个月
  法庭上,高某当庭表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高某安排人拉走货物是合法的,请求法院判其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高某为了排除仓库管理员的妨碍强行拿回货物,殴打并拘禁仓库管理员的事实。高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关于高某行为的性质。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确实是由经济纠纷引发,东莞贸易公司确实欠高某所在公司48多万货款。高某非法拘禁两名仓管员,是为了排除妨碍,以达到顺利从贸易公司仓库搬走货物的目的。故高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即使两家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也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高某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该行为已超过维权或私力救济的范围,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的犯罪行为致使两名仓管员受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高某表示服从判决。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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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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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想不开 这都干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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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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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的行为实在不对,遇到问题应该找公司领导协商解决,而不是采用强搬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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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想不开 这都干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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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更好,只有最好,在没确定是否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欠款,业务员行为只是在维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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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 没有想到走合法途径进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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