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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违规收费:3000元货物滞留海关,被收1080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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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11: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品被深圳海关查扣,得到的不是执法文书,而是一纸盖有“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印章的仓储凭单。
  原计划次日取货,却被告知八天后才可以。实际上,物品滞留海关的时间越长,需缴纳的仓储费越高。
  打着“科技”和“物流”名号的公司,实为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一手掌控。
  近两年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规定不得收取“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和不得变相收费,可深圳海关从未停止收取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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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挑”海关
  高达1080元、占物品总价三分之一的仓储费,让冯耀尹怎么也无法接受。
  2014年3月28日下午,深圳市民冯耀尹从香港返回深圳。经过深圳罗湖口岸时,她携带的幼儿奶粉、成人孕妇素等物品被深圳罗湖海关查扣,理由是“超重”。
  “当时那名海关工作人员只用手拎了下我的行李,便说超重,然后查扣了我的东西。”据冯耀尹回忆,当时只有一名男性海关人员在场,“他没有告诉我到底违反了哪条法规,当我提出疑问时,他说,‘你要是有什么不服就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投诉。’”
  冯耀尹回忆,除此之外,那位工作人员未进行任何说明,也未给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处罚决定。隔天,冯耀尹到深圳海关罗湖口岸寻求解释。
  然而最终到她手上的不是深圳海关的执法文书,而是一张盖有“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物流”)印章的仓储凭单。也就是说,查扣的物品被放置指定的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在的仓库内。而单据上,没有她预想中的被扣理由。
  在这张由罗湖海关旅检五科开具的仓储凭单上,只标注了物品名称和数量,并标明“每日仓储费18元”和“限3个月内领取”。然而,令冯耀尹至今感到气愤的是,接到凭单的当天她即使愿意交钱也讨不回自己的东西,旅检五科科长明确告诉她,“八天之后来取”。
  因身体不适等原因,冯耀尹并没有在物品被扣押的第九天去取。两个月后,也就是5月30日,等她想去取被扣物品时,却发现仓储费已涨到1080元。
  “那些东西总共才3000块不到,1000多元的仓储费我接受不了。我尝试过多种途径与海关部门沟通,但始终没得到正面答复。百般无奈下,我选择了起诉。”冯耀尹愤愤不平道。
  2014年6月18日,冯耀尹以违规执法和“未经本人同意委托第三方存储被扣物品并收取仓储费”为由将深圳海关告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冯说,她经罗湖海关从香港返回境内携带的物品为个人自用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并且未超过合理数量,“深圳海关查扣我个人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另外,深圳海关将查扣的个人物品放置在指定的润海物流进行仓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润海物流向她收取仓储费也没有法律授权。起初,冯找到罗湖区法院,被告知不受理。
  此后,冯耀尹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场局)写信投诉,她这样写道:“在未经本人委托的情况下,罗湖海关竟然把我的东西送到润海物流公司的仓库,还要收取我高额仓储费。收费标准是谁制定的?这种收费是否合法?”
  直到7个月后的今天,冯耀尹仍然没有收到深圳海关的执法文书。她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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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层包裹下的物流公司
  冯耀尹记得,她当时问罗湖口岸旅检科五科科长,得到答复是:“没错,就是这样收费,一直是这样”。
  冯耀尹搞不清楚科长口中的“这样”是何意,也弄不明白深圳海关这一堂堂国家部门和润海物流这一市场化企业的关系。
  据深圳市场局官网显示,润海物流注册于2011年12月20日,注册地点为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海关仓库楼全栋。南方周末记者前往查证,发现该仓库全楼仅是该公司的仓库,未见到任何办公人员。在润海物流真正的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87号——南方周末记者看到多人在此办理仓管单挂失或缴费业务。现场工作人员称,该公司属于深圳海关。
  一位正在办理仓管单挂失业务的香港中年女性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的物品三天前因超量被罗湖海关扣下,当时她并未委托润海物流存放被扣物品,可现在需要按每公斤每天1.5元的价格来支付仓储费。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润海物流的法定代表人为孙国平。而孙国平的另一重身份是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该中心为深圳海关下属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润海物流是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投资的经济实体。而润海物流的业务范畴包括提供社会化的有偿仓储服务。
  经进一步查证,深圳市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还是润海物流的最大股东,出资金额为285万元,占股95%。余下5%股份由一家名为“深圳市海润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通科技”)的企业持有。在海润通的股东组成中,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仍为最大股东,出资142.5万元,占股95%。余下5%股份由深圳市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科技”)持有。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共同持有龙达科技的全部股份,占股比例分别为90%和10%。其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是深圳海关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接受深圳海关领导。
  至此,润海物流的股东信息已十分明晰。打着“科技”和“物流”名号的公司,实为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一手掌控。而这也解释了为何冯耀尹拿到的仓储凭单是由深圳海关发出的。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称,依靠收仓储费,润海物流每年能为深圳海关带来过亿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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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费是变相收费?
  据公开报道,2014年中秋前后,深圳罗湖海关出入境人数日均20万,高峰期达29万。
  2012年12月,“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财综9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97号文”)。其中,海关部门的“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明确位于“15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列。“财综97号”文还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由此,全国各地海关部门陆续开始免征这一费用,但时隔近两年,深圳海关收取仓储费的行为仍未停止。
  冯耀尹曾找过政府监管部门,但无功而返。“四个月前我就去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至今都没收到明确答复。”
  对此,深圳市场局罗湖分局稽查科负责人陈龙称,冯耀尹于今年6月确实来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相关情况,市局已于9月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办理中,案件尚处在3个月受理期内。当南方周末记者追问为何迟迟难出结果,该负责人称,“此案较为复杂,不便过多透露。”
  “一般来讲,地方政府部门接到投诉,应在7日内立案。深圳市场局的做法已经属于不作为。”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律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4月,深圳市市场局罗湖分局也受理过一宗类似案件——某进出口商投诉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收取天价仓储费。9月份,润海物流被监管部门处行政罚款4356元。目前,该物流公司已经上缴罚款。
  这是润海物流自2011年成立以来第一次因收费问题被媒体曝光。不过,南方周末记者检索相关网络,未见其他海关涉及仓储费官司的公开信息。
  该报道中提到“深圳市场局罗湖分局认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是海关执法行为,但不应该收取仓储费”。对此,陈龙解释:我们认为深圳海关收取仓储费不当的依据是2012年财政部下发的97号文,该文中明确规定执法部门不该收取仓储费。
  关于这个问题,深圳市场局与深圳海关看法不一,深圳海关认为“财综97号文”不适用海关。“我们双方对此沟通过多次,希望海关能够严格执行财政部的规定。”陈龙说。
  为了弄清海关行为是否合法,冯耀尹也曾查询过多部法律法规。
  2005年,国家海关总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但在2011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里,规定如下,“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于两个规定间的冲突,吴景明讲道:“当然以人大常委会法律为准。人大常委会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等低于人大法律,换句话说,违反人大法律的规章也是无效的。”
  2014年7月,冯耀尹曾专门就海关收取仓管费的做法咨询财政部。
  财政部2014年7月28日书面回复称:“深圳海关应按规定取消货物行李保管费,不应再委托第三方公司向进出口企业和过境旅客收取货物行李保管费。”
  2014年10月22日,南方周末记者书面联系深圳海关要求采访,截至发稿时,深圳海关并未作答。
  冯耀尹坦言,在等待判决出来的过程中,她也感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但她不想放弃,她说,“我愿意去等,我只想求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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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12: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我也遇到过,到现在还很生气,谁能告诉我,关员这样乱扣乱收仓储费,合理吗?我要怎样为自己的权益申诉?
  我们小老百姓买点自用品或馈赠亲友的物品,为什么海关会这么不讲理由的乱扣乱收仓储费?
  难道是因为这些关员,对那些走私电子产品、黄金、奢侈品、人民币等等没本事查到(或是和走私分子同流合污),就拿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开刀、充数?难道这些关员认为逮住个胆小怕事的小老百姓就很有成就感吗?难道海关为了搞创收,赚取我们小老百姓的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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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0: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不是很透明公开的地方吗?还有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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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1: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淘产品,海关清关查到被税就很惨,税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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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3: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弄清海关行为是否合法,冯耀尹也曾查询过多部法律法规。
  2005年,国家海关总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但在2011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里,规定如下,“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于两个规定间的冲突,吴景明讲道:“当然以人大常委会法律为准。人大常委会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等低于人大法律,换句话说,违反人大法律的规章也是无效的。”
  2014年7月,冯耀尹曾专门就海关收取仓管费的做法咨询财政部。
  财政部2014年7月28日书面回复称:“深圳海关应按规定取消货物行李保管费,不应再委托第三方公司向进出口企业和过境旅客收取货物行李保管费。”
  2014年10月22日,南方周末记者书面联系深圳海关要求采访,截至发稿时,深圳海关并未作答。
  冯耀尹坦言,在等待判决出来的过程中,她也感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但她不想放弃,她说,“我愿意去等,我只想求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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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3: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签发的《办法》,如果与《行政强制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会不会是属于《行政强制法》另有规定、不含在内的情况?
要建立和维持管理队伍,就必须有经费来源。缺乏管理,例如混乱、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因经济环境太差导致更萧条更艰难的经济处境。
总之,希望这类问题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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