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拉货的他跑去仓库装车 身体不适回家后身亡 算不算在岗?属不属于工伤?引发了争议。法院认为,员工的行为是完成岗位工作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员工在公司仓库装卸公司货物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回家后不久身亡。由于他平日主要工作是在公司车间拉生产的产品入仓库,不是在仓库装卸货物,事发时他算不算是在岗?属不属于工伤?引发了争议。
日前,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判决了这案子。法院认为,员工的行为是完成岗位工作的合理延伸,应视为在工作岗位,且其是在上班时间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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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装卸货物突感身体不适 员工回家后不久死亡
吕师傅是个60后,陆川县温泉镇人,生前是陆川县某工艺品公司的员工,主要工作是把公司彩四车间生产出来的产品用车拉入仓库。
2012年8月20日下午,吕师傅在公司的仓库装卸公司货物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现象,下午4时左右,他提前骑电动车回到家,在家人帮助下口服肌苷口服液,但情况一直没有好转,下午4时55分,吕师傅家属拨打120电话向陆川县人民医院呼救,救护车到达后,经医生检查诊断,吕师傅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劳动部门认为 事发时员工不在本职岗位不算工伤
2012年12月27日,吕师傅妻子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部门受理后,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
为何不认定吕师傅是工伤?劳动部门认为,吕师傅应在彩四车间工作而不在彩四车间拉包岗位上工作,也没有从事单位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而是从事单位的但不属彩四车间安排的外包装车工作时身体不适而后死亡,该项工作不属于吕师傅的本职岗位工作,因此吕师傅的死亡不符合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吕师傅的家人对该份决定书不服,他们认为,吕师傅是在单位上班过程中身体感到不适、呕吐,提前下班回家后昏倒死亡,他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此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员工的行为是完成岗位工作的合理延伸,应视为在工作岗位
日前,玉州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市劳动部门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该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对吕师傅妻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判决书中,对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回应——
事发时属不属于在岗工作?
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吕师傅的具体工作岗位是什么,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吕师傅当天从事的装卸工作属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指派。工作岗位不仅仅是指在固定的地点工作,还应包括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流程在内,而吕师傅是在公司的仓库装卸公司的货物,是完成岗位工作的合理延伸,应视为在工作岗位。
回家后昏倒死亡算不算工伤?
法院认为,吕师傅是在公司的仓库装卸货物,所装卸的货物也是属于公司所有,是从事公司工作的合理延伸,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要求,且其是在上班时间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其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此外,法院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规定,本案中,市劳动部门所作的该份决定书已经超过60日的期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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