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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标段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要求,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 ] 14号)等施工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各项目部自建代号仓库必需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存放炸药、雷管。
第三条、炸药库必须有人24小时值班,不准离开,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第四条、炸药库围墙范围内严禁吸烟,生火,库区内应备有防雷装置、消防水池、沙池和灭火器,并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安全保卫
第五条、仓库区必须昼夜设置保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六条、库区的消防、通讯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必须每季度检查、测试一次,并做好检查,测试记录。
第七条、每库配备两条犬作为辅助警卫,库区大门平时处于关闭状态,只有确认来者是相关工作人员才能打开库区大门。
第四章库房管理
第八条、库管人员对新进的爆破器材,要认真核对数量和检查包装情况,负责验收、统计爆破器材并完成IC卡登记,负责爆破器材收发账册的填写,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九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十条、爆破器材码放,要有60厘米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要大于40厘米,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60厘米。
第十一条、库房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严禁烟火,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炸器材,严禁堆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十二条、必须经常测定库房内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发现爆破器材有异常现象时,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五章代号发放和退库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在单独的发放间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发放、开箱,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要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对代号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要详细核对登记,双方签字确认并完成IC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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