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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原材料的入库、出库、搬运、储存等作业,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2条公司所有原材料、辅料、外购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工模夹具及劳保用品等进出库、搬运、盘点、呆滞料处理等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章 职责
第3条 仓库管理员负责物料的收料、报检、入库、发料、退料、储存、防护等工作;
第4条仓库搬运工负责物料装卸、搬运、包装等工作;
第5条采购部和仓管部共同负责废弃物处理工作;
第6条仓管部对物料的检验和不良品处置方式的确定;
第7条财务部负责对仓库的帐、物组织核查,并对仓库的盘点进行指导、监督;
第8条各供货单位、采购人员、用料部门/车间、领料人员必须配合执行。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9条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第10条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采购人员负责处理。
第11条原材料受损或型号、规格等不符而影响生产计划的,仓管员应立即向采购部报告,听取处理意见。
第12条仓管员在办理好入库手续的1个工作日,须将填好的《入库单》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并按《入库单》要求分发至财务及供货单位/采购员。同时将已入库的原材料按规定储存、上账、管理和发放。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13条 贮存产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阴凉、避免阳光直晒,以防止库存产品损坏或变质。
第14条 库存产品标识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型号、规格、批号、入库日期,由库管员用挂标牌的方法做出。若产品外包装已有上述标识的,仅挂产品型号的标识牌即可;
第15条 物料不得直接置放于地面上,以避免受潮而变质;
第16条 放置于货架上的产品,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
第17条 仓库安全措施:
1.加强消防器材的保养、清洁及维护,消防设备区域不得堵塞;
2.物料堆入不得靠近电源插座,通道保持畅通;
3. 物料包装完整且做好防尘工作,仓管员每天下班须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须单独隔离储存,并有防范措施;
第六章 出库管理
第18条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
第19条 仓管员根据《生产计划》核对库存情况时,库存能满足《生产计划》的要求,则仓管员可进行备料工作,待生产车间来领料。
第20条车间领用的物料必须由车间主任签字,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开具的领料单向仓库领料,其它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批字后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凭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做到帐、卡、物相符。领料单一式3联,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领料人员,一联交生管部做账。
第21条未经车间主任或其它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的领料单,仓库一律不准发放,其造成损失由领料人自己承担,仓库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章 盘点管理
第22条仓管员应不定期对自己管辖物料的帐、卡、物是否相符进行盘查,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第23条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
第24条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25条本制度的归口管理与解释权由计划物料部负责。
第26条其它各部门应根据实施效果,提出修订建议
第27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修改时亦同),从2012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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