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本要求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核。仓库竣工时,需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职责
2.1 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公司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为仓库消防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及时组织处理涉及仓库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3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2.3.1 参与拟订解决仓库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3.2 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仓库消防管理工作;
2.3.3 负责指导、监督消防隐患整改和应急工作。
2.3.4 定期组织库房消防检查,排查消防隐患,对消防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2.4 各分(子)公司职责
2.4.1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仓库消防管理细则;
2.4.2 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档案;
2.4.3 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安全隐患,认真落实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组织管理
3.1.1 仓库所属分(子)公司一把手是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配备消防管理人员。
3.1.2 防火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下列工作:
3.1.2.1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3.1.2.2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库房管理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1.2.3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扑救火灾;
3.1.2.4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3.1.2.5 组织仓库管理员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3.2储存管理
3.2.1 仓库应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类设置。
3.2.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2.3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2.4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2.5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3.2.6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3.2.7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2.8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3.2.9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3.2.10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同意。
3.2.11 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同意。
3.3装卸管理
3.3.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3.3.2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3.3.3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
以上贴子只是内容提要,完整祥细的内容在下面附件中,请下载后阅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