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剧毒、危险物品的申购手续
1、凡申购剧毒、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作出书面报告,由生产供应处领导审批,对申购数量要严格控制,防止积压。对申购手续不清、购量依据不足的,生产供应处有权拒绝采购。
2、对初次采用的剧毒、危险品在申购时,必须在申购报告中书面写明该剧毒、危险品的性能和安全管理注意事项,剧毒、危险品入库时,采购人员必须向库房管理人员讲清其性能和安全管理注意事项。否则危险品采购人员、库房管理人员有权拒绝采购或入库。
第二条 剧毒、危险品的提运
1、提运剧毒、危险品必须按公安部门规定,指定专人专车提运,插带黄旗及灭火器材;严禁不符合规定手续的装运及随带其它物品。
2、提运必须严格对容器、品名数量的查验,根据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
3、严格遵守提运时间,做到及时提运、及时入库,注意行车安全,严禁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
第三条 剧毒物品的使用保管
1、凡申领、使用、保管剧毒物品的部门,一律实行双人申领,双人使用,双人保管的“三双”制度,以确保安全。
2、申领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经分厂(处室)治安责任人审批,保卫处会签,库房方可发料,手续不符的,库房有权拒绝发放。
3、分厂(处室)领导必须加强对剧毒物品使用现场人员的安全及安全教育,分厂(处室)有权对剧毒、危险品使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品的发放
1、对汽油、酒精、香蕉水、二甲苯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品,各分厂(处室)必须从严领用手续,加强使用、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2、凡需领用挥发性较强的易燃品,一律由所在分厂(处室)治安责任人审批。对申领手续、用领量不符的,综合管理处库房有权进行查收或拒绝发放。
3、凡属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易爆品,领用人员必须做到使用、保管、存放的安全。无安全保管措施的部门禁止存放易燃品。
4、凡前往油库领料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内,油库区域严禁烟火。
5、气温达35度以上实行定时发放入库制度,发放时间为:上午10点以前,下午15:30以后。入库时间一律在上午9:30分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