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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公司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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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亿和橡胶输送带有限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仓储部对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3.2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4、工作程序

  4.1通则

  4.1.1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4.1.2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4.1.3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4.1.4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4.1.5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4.1.6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4.1.7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4.1.8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4.1.9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4.1.10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4.1.11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4.1.12处罚

  4.1.12.1 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1.12.2 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4.2油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2.1 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4.2.2 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4.2.3 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4.2.4 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4.2.5 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4.2.6 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4.2.7 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4.2.8 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4.2.9 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4.2.10 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4.2.11 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4.2.12 处罚

  4.2.12.1 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2.12.2 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4.3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3.1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4.3.2 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4.3.3 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4.3.4 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4.3.5 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4.3.6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4.3.7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4.3.8 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4.3.9 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4.3.10 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4.3.11 处罚

  4.3.11.1 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3.11.2对违反规定,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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