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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本制度在于规范收货作业流程,提高收货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公司创立优质的品牌。
第2条、仓储管理部所有入库作业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仓管员、单证员及装卸工岗位
第二章 流程管理要求
第4条、接受入库指令:仓库主管须安排每天与货运公司(电话或者邮件与客户沟通)确认次日的到货信息,根据到货情况,提前作好人员场地安排,于需要时,与货运公司协调送货量及送货时间。到货后,凭系统入库申请、送货人员提供的有效入库申请单据及其它有效文件(需根据业态及客户需求另行规定),开始入库作业。
第5条、打印入库申请单:单证人员根据系统入库申请、送货人员提供的有效入库申请单据、及其它有效文件,在系统中录入数据后,打印入库申请单,并交至仓管员。
第6条、收货:仓管员应根据到货情况准备托盘,并合理组织装卸人员,收货时应仔细核对入库单信息与实物信息,仓管员在入库申请单上注明各品类商品实际到货情况,与送货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实收总数及成品包装后,(如有异常,需在入库申请单备注栏如实填写包括包装异常、到货差异等异常情况),将有收货仓管员署名的入库申请单传递至单证员处,打印出入库确认单。收货异常情况处理:
(1)收货员根据货物托运单与送货人员当面点收总件数,并检查包装箱有无破损、二次开箱、挤压变形、脏污等异常情况。商品包装有破损的或其他可能造成无法销售的通知客户,原则上应予以拒收。
(2)申请入库数量大于实物数量的应通知客户,多出数量的货物原则上拒收;申请入库数量少于实物数量的,按实物数量入库并通知客户。仔细核对品名、批号等商品信息,清点产品的数量,如有异常,原则上应予以拒收。
(3)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收货要求,但客户又要求入库的,需凭客户授权人签字确认或明确我方授权后收货。
(4)所有涉及系统数据调整或其它非正常业务(包括空入、平帐等),必须在相关单据上注明用途,且项目主管及当班经理共同签字同意后,单证人员方可进行系统操作。
第7条、卸货堆码:现场仓管员应指导装卸人员合理堆码货物,做到储位利用率最大化,商品堆码要整齐、一致,商品信息标示应统一朝外,托盘上的货物原则上不得超出托盘的面积,如需超出托盘的面积,可以超托盘的左右,不能超托盘的前后。
第8条、扫条码:对于要采集商品条码信息的商品,在收货的同时用扫描枪采集条码信息,由单证员在系统数据确认前将数据导入到系统;对无法通过扫描枪采集条码信息的,由单证员在系统数据确认前录入系统,以便客户在系统中进行查阅。
第9条、签字交接:仓管员在收到入库确认单后,必须与送货人在入库确认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收货专用章。送货人要求在其回单上签收的,仓管员应予以配合,如有异常情况,还需在其回单上详细注明异常情况。入库申请单第一联及入库确认单第一联需装订好后传递至单证组存档。
第10条、系统上架:单证人员根据仓管员、送货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确认单,在系统中进行商品上架的操作,打印出入库上架单,并传递至相应仓储项目组。
第11条、实物上架:商品在上架时应严格按照入库上架单上的储位进行上架,若此商品不适合放置在该储位,仓管员可及时进行储位调整,同时在入库上架单上注明调入的储位,并在系统中进行储位调拨操作,上架完成后将入库上架单移交回单证组进行上架确认。(定位存放,做到一类一区,一款一堆,原则上禁止混放混堆,一款多放,便于产品的先进先出作业)
第12条、票据管理:单证组对各类票据负有保管责任,仓管员每天应把当天相关票据整理好后交给单证组,单证人员每天在收到从各仓储项目组传递过来的票据后,应及时整理清点,按客户、时间、业务类别、月份分类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补充条例:
退货严格按照客户规定进行货品退货,严禁私自接受无通知退货;正常品退货需保证能够二次销售:无包装破损(需补充)。
第三章 惩罚项目
第14条、违反流程操作的。
第15条、未凭有效单据进行入库单打印的。
第16条、未凭入库申请单进行收货作业的。
第17条、收货过程中,未按入库申请单信息来核对商品的。
第18条、卸货过程中,未指导装卸人员合理的卸货导致商品堆码不整齐的。
第19条、需要采集条码信息商品,未及时进行扫码作业的。
第20条、由于仓管员自身问题导致货物与送货人员交接不清的。
第21条、系统上架确认时,由于操作人员个人原因导致系统数据录入错误的。
第22条、系统上架未及时确认的。
第23条、上架人员未按上架单储位进行上架的。
第24条、上架时,托盘摆放不整齐的。
第25条、各项作业完成后未在相关票据上未签全名、日期和字迹潦草的。
第26条、收货区托盘摆放混乱的。
第27条、每次作业完后现场未及时清扫的。
第28条、仓管员在收货时,因服务态度不好,导致客户投诉的。
第29条、票据应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册,经检查票据存放混乱的。
第30条、如因个人保管不力导致票据丢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31条、本制度由仓储管理部负责制定与修改。
第32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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