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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火安全一般知识
(一)火灾的定义
根据《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 5907-1986)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火灾发生的必要条件
发生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氧及氧化剂)、火源,即火的三要素。这三个要素中缺少任何一个,燃烧都不能发生和维持,因此火的要素是燃烧的必要条件。在火灾防治中,如果能够阻断火三角的任何一个要素就可以扑灭火灾。
1.可燃物:无论固体、液体、气体,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剂起剧烈反应的物质,叫可燃物质。
2.助燃物质(氧及氧化剂):凡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叫助燃物质。
3.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叫火源。分为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
(三)火灾的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 5709-1985)的规定,将仓库火灾划分为以下四类:
1.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灰烬,如木材、纸张、棉、毛、麻、塑胶等火灾等;
2.B类油类火灾:是指液体火灾及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原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如天然气、煤气、甲烷、乙烷、氢气火灾等。
4.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锂火灾等。
通常把由电器走火、漏电打火引起的火灾称为电器火灾。
(四)仓库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1.仓库作业中对取暖、加热、照明、电气等设备的运行或维护保养不当;;
2.对可燃或易燃物品的使用、运输或保管不善;
3.没有按规定做好使用明火的防范工作,库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棒等;
4.电气设备、线路负荷过载或陈旧,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
5.缺乏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已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6.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7.人为破坏等。
(五)仓库防火主要措施
1.防火的基本原则是提高警惕性,严防坏人破坏,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防火教育,普及消防技术知识,加强责任感,克服麻痹思想,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的发生。
2.仓库应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和水源。库区内禁止带入易燃品,并严禁吸烟,库区作业必须用火时,应严格按用火管理制度进行申报审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3.各种电器设备均须符合安全要求。
4.库区应与生活区隔离。
(六)灭火的基本方法
1.隔离法:将燃烧物及其周围的可燃物隔离或移开,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域,使燃烧物缺少助燃物质而停止。
3.冷却法:冷却燃烧区的温度,使其下降到可燃物质的燃点以下,燃烧就可停止。
(七)消防器具和灭火给水装置
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地配置灭火器具和灭火给水装置,对仓库初起火灾进行有效控制,使其不蔓延。
1.灭火器
①泡沫灭火器。适用(AB类火灾)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或其它易燃液体的火灾。分为化学泡沫灭火器和机械泡沫灭火器,现化学泡沫灭火器已淘汰。
机械泡沫灭火器使用方法与干粉灭火器相同。
②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扑救电气、精密仪器、油类和酸类火灾,不能扑救钾、镁、钠、铝等物质的火灾。
使用时,一手拿着喇叭筒对准火源,另一只手打开开关,二氧化碳即可喷出。
③干粉灭火器。适用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天然气及设备火灾。
使用时将喷嘴对准火源,拔出插销,提起圈环,压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
2.灭火给水装置
主要指能保证消防所需用水的给水系统。在没有消防水道管网的区域,应设置水池,消火栓(地上、地下)其布置应保证在每一个着火点有不少于2个水头来进行灭火。在消火栓附近配置水泵、水龙带、水枪,供消防灭火使用。
有的大型仓库和危化品仓库还设有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的灭火系统,在遇到火灾时能自动报警和开启喷淋装置把火扑灭或减小火势。
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仓库的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贯彻各项消防法规,为仓库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1.仓库主任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各工作场所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岗位人员,为各场所、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做到库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层层、处处、时时有人负责。
3.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仓库保管员应做到消防安全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人员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会组织人员逃生。
6.仓库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仓库保管员应熟悉的防火安全制度主要有安全责任制度、防火防爆制度、危化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用火审批制度、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以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品储存通则》等法规、标准执行。仓库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储存条件,仓库周边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专人管理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仓库储存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火灾危险程度,将仓库储存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危险性,提供安全储存的条件、设施,并进行安全管理。
2.仓库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危险化学物品存储点、配电房、桶装库房等。
3.普通仓库不得储存运输甲、乙类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如需临时存放和运送则必须符合和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出入库核查登记。
5.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仓储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库房存放垛与垛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墙间距不小于0.3米,堆垛顶与屋架下弦或吊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消防通道不小于1.5米,库房内尽量不要超量贮存,便于人员疏散和消防灭火。
7.不得存放无品名、无标识、不明性质,不知危险性的物品,如发现此类物品应及时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8.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应设专人负责安全。
9.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10.润滑油等非甲、乙类容器(桶)的存放。
①露天存放时桶应卧放,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过三层,层间加垫木。
②库内容器应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桶口靠走道一侧。
③入库桶身应清洁,桶盖严密,无渗漏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码垛、标志清晰。
11.库内与大门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8m,以便检查、搬运和疏散。
12.库房大门一律采用外锁外开。
13.库房内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办公室、休息室和寝室。
14.仓库应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随意破坏或在防火墙、楼板上打洞,破坏防火分隔。
1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安全隐患,方准入库。
16.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1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来管理;
②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化学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③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专人进行测温、观察,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④每种危险化学品应标明物品的名称及灭火方法,不得超量储存。
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收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收发货。
19.毒害品、腐蚀品等物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①毒害品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②腐蚀物品、容器能适应耐腐蚀要求,严密不漏,氧化性酸应远离有机易燃物品,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H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
20.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上级安全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21.库房应进行每日巡回安全检查,除规定的每月安全检查外,还应在不同季节、暑天和汛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和防范措施。
(三)气瓶储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高压气瓶分类储存规定.png
3.有毒气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如氢与氧、氢与氯,氯与氨等气瓶)。
4.易于发生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平时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储。气瓶使用后应留有剩压,以防第二次充装时因无压而渗入杂质,引起事故。
5.气瓶入库一律不准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拉,更不准将瓶阀对着人身。
6.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滚动;乙炔气瓶绝不准在地面滚动。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渍应立即抹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7.气瓶仓库应阴凉,通风良好,库内不得有热源,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受日光曝晒,也不宜受风吹雨淋,库温超过35℃时,应有降温措施(如冷水喷淋),早、晚开库门、窗通风降温。
8.气瓶仓库地坪宜为不发火地面,应平整。
9.气瓶应平卧放置,顺向一个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应超过五层,并有防止滚动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气瓶可立放,但不应倒置钢瓶。
10.退库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应留有余压;余压应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库空瓶应逐一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1.气瓶应按规定漆色、标明字样和色环、附件齐全(瓶阀、瓶帽、胶护圈)、不超过检验期限(检验合格证),否则不予接收入库。
12.发现有漏气部位,应将瓶移出库外,即时堵漏处理。
13.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灯。
14.搬运气瓶时,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装卸工具上不应有油污。
15.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可用水冷却钢瓶,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16.气瓶应建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7.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必须由合格的焊工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四)仓库电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如需临时拉设电线,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工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动力电气线路及其插座应装在库外,使用机械装卸设备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
7.仓库电器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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