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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仓库管理是物资供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仓库业务工作必须按物资入库、保管、出库、退库和盘点等流程作业。仓库建设和布局必须适用、合理、方便装卸、运输。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二条 要严格执行物资验收入库手续。对所有入库物资严把数量、质量关,对质差、量缺或库存已超储的物资严禁入库。
第三条 仓库物资必须进行“三定”(定品种、定数量、定金额),要按物资的类别做到定库、定架、定点、定人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四条 在库物资必须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口,技术说明书、材质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条 物资堆放要实行四号定位(库号、架号、层号、位号),五五摆放(五五成方、五五成堆、五五成行、五五成箱、五五成包、五五成串),露天仓库堆放的物资也可按场号、区号、排号、位号、实行四号定位。
第六条 各种设备、材料的防护层或包装物不得损失丢失,并按要求进行日常定期的或季节性的以及临时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发现有锈蚀、剥落、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为了确保仓库的物资安全不变质,要求切实做好:防汛、防潮、防霉、防蛀、防鼠、防盗窃、防毒“十防”工作。
第八条 对防潮、防雾、防锈的物资提货到库后存放在适宜地方,保管员要根据产品保管要求经常检验掌握物资状况,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上油、垫高、通风)防止变质,如果发现变质,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九条 设备、备件等阀门、管材的堵头、管帽及垫装物不得拆卸或丢失,已丢失的应想办法补上。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实行配套保管,按套入账,主机、附机配件、工具都要成龙配套,不得分散存放,严禁挪用。
第三章 仓库料场管理
第十一条 仓库、料场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做到货架无灰尘、无杂物、场内无垃圾、料场无杂草。管理要达到“四化”(存放合理化、库容整洁化、资料档案化、“四防”经常化)。
第十二条 仓库的消防要加强管理,在消防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准放任何物资,要保证仓库的主要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仓库(料场)必须实行规格化。根据物资库存量和收发量,以及实行科学管理的要求,制定周密、合理的平面图。并留有验收、保养作业区和机动货位,充分利用仓库空间和面积,仓库(物料)要分区、分类。“专库专储”,布局合理,横看成线,竖看成行,标志明显,过目成数,保持整齐。
第十四条 仓库的操作机械要有专人操作(有操作证)。
第十五条 仓库内严禁吸烟、明火。仓库人员要熟悉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使用、保管、保养和报警方法。
第十六条 仓库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服务。如因公离开岗位,须留言,写明事由去向。
第十七条 严禁让与业务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实行出入库人员登记和车辆检查制度。认真执行班前查门窗、设施、物资动态,班后查灭火工具、断电、关气、关水、关窗、锁门。制定风前查遮盖、雨前查排水、高温查通风、低温查防冻等巡回检查制度。按季节对不同灾害,采取不同措施。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公休、假日值班人员在次日上班时将收发动态交岗位人员。工作调动时,物资按明细账移交,工具、设施、账册、凭证资料和待办事项列清单移交,经双方签认,领导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凭领料单,加工付料单,经过审批手续的借调拨单等有关凭证发料,并在发料凭证上注明余数,对非正式凭证(白条 等)一律严禁发料,非本单位职工不能代领。
第二十条 所有物资一律要凭专职材料员或指定专职人员开具盖章 的领料单,在确认型号、规格及数量正确清楚、印章 齐全后,方可发料。
第二十一条 仓库发料时要执行以下几点:
(一)根据“出陈储新”的原则,各种物资按入库先后安排好出库顺序,要坚持“先进先发,限期先发,易损先发”,使物资合理储存。
(二)实行小额供应,按实际需要发料,可以分斤破零,避免浪费。
(三)做到“五不出库”:即质量不符不出库,数量不清不出库,验收中发现问题不出库,无计划员签章 不出库,白条 子不出库。
(四)出库物资除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外,还应该做到技术资料完整,交接清楚。如整进零发,可将技术资料复印件随发,留存原件。
(五)保管员除事故紧急用料可根据调度命令或领导批示先发料后补单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凭单发料,库存物资一律不予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物资出库后,当天做账,做到日清月结,永续盘存。
第二十三条 发料完毕,保管员要在出门证上填写领料单位、车号及所领物资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凡可以计数的必须注明件数,不能只写重量或体积),并由保管员、领料人签字,不得漏项,出门证一式两份,一份保管员留存,一份交领料人作为出门凭证。
第二十四条 物资出库,门卫要认真核对料单、出门证、实物和车号,如发现出门证项目填写不全或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与料单实物不一致时,应禁止出库,并与保管员核对和向领导汇报。
第五章 退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退库范围:
(一)名称、规格、型号不符(错发)。
(二)质量不合格或材质不清。
(三)数量不准(复发)。
(四)因设计变更不需要的器材。
(五)生产、维修剩余物资。
上诉各项可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库要求:
(一)由主管计划员开列退库单,并由当事人(特殊情况除外)按原物退原库办退库手续。
(二)凡需退库的物资必须符合入库要求,原发料时的各种资料应齐全,要严格交接,认真验收。
(三)大批退料,由领料单位先按类别填报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库。
(四)设计变更退库凭设计部门变更通知。凡已经缺损、损坏、锈蚀等一律不准退库。
第二十七条 所有退库物资,由保管员按规定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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