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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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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一、煤矿矿长是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追究责任,从严处罚责任人。

  二、爆破物品购置审批制度

  1、煤矿使用爆破物品规格型号、数量,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的需用量填写购置计划申请报批表,矿长签署购置意见,企业加盖公章,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县安监局审批,企业采购人员凭报批表到指定经销单位办理购买等有关手续。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购置煤矿专用爆破物品,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购置爆破物品和使用非矿用爆破物品。

  3、购置的爆破物品实行专车、专人押运,不得夹带或达乘非专用车辆。

  4、所购置的爆破物品抵运后,必须及时清点入库,并做好库房台帐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爆破物品使用领退制度

  1、领退爆破物品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

  2、放炮员应按当班所需数量,开具领料单经审批后领取。

  3、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完清领退手续。

  4、领炸药、雷管时,严禁人员带点火用具和吸烟进入库房。

  5、领退爆破物品时,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6、严禁其他人员代替放炮员领退爆破物品。

  四、爆破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制度》和库房保管、领退登记制度。

  2、保管员发放、收回的爆破物品要严格检查,坚持收、发登记、报批、签字制度,坚持每天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报告矿长。

  3、库内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同类别、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分库分类储存,做到库内物品堆放排列整齐,严禁混放、乱堆乱放和堆放其它禁放物品。

  4、库房保管员、放炮员(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上班和领取爆破物品。

  5、搞好仓库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6、民爆库房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设置避雷装置,落实防盗报警装置和犬防措施。

  五、爆破物品井下使用管理制度

  1、煤矿井下只准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不得使用两种不同性质或两个不同厂家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变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炸药。

  2、井下使用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

  3、运送炸药、电雷管必须分离装运,并由放炮员、安全员负责押运。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5、放炮员在井下作业时,务必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按放炮员操作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六、民爆物品库房守卫制度

  1、炸药库、雷管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

  2、库房守护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3、库房禁止一切与民爆物品作业无关人员进出。

  4、库房周围1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放炮。

  5、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报告矿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七、爆破物品销毁制度

  1、对超过贮存期限、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物品,放炮后残留的爆破物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要求,确认失效的,一律按国家有关民爆物品的销毁规定及程序交公安部门统一进行销毁。

  2、销毁民爆物品一律在无人或十分偏僻的地方进行。

  3、销毁必须采用焚烧或溶解法。

  4、严禁未经请示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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