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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的控制,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制造部工作范围内的各类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3.定义
3.1化学品
“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3.2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3危险化学品目录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职责分配
4.1制造部各使用车间
1)负责车间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2)负责车间使用现场的化学品管理和废弃包装的现场收集、分类管理;
3)负责本车间化学品暂存库的管理;
4)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化学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5)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应资料的建档保存,每年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进行复查,以防遗漏。
4.2制造部EHS
1)负责对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进行监督与检查;
2)负责对使用单位员工的化学品管理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提供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
5.管理要求
5.1 一般要求
1)车间的各个作业现场化学品的选用原则是优先选择使用无毒或危险性低的化学品,严格控制高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高毒化学品的,必须提交监控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报公司EHS部门审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同时车间保存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原件或复印件。
2)车间内各职能部门、承包商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生产场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得达到或超过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的数量。现场确需储存数量达到或超过重大危险源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交监控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报公司EHS审查,批准后方能储存。
3)车间内各职能部门、承包商应按照各级管控相关的要求,针对使用、储存的化学品的性质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
4)车间内各职能部门、承包商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在储存和使用场所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及必要的应急和急救用品。
5)车间内危险化学品从事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公司EHS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演练。
5.2化学品的存储和隔离管理
1)库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过考核上岗。
2)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库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品库和危险化学品专用存储仓库的存储设备和安全设施。参照《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的要求执行。
3)危化学品应分区、分类、分库存储,不得与禁忌物品混合存放。
4)化学品的出入库均应严格进行检查验收和登记。
5)剧毒化学品以及存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存储部门应当将存储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根据当地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执行。
6)在贮存期间,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贮存条件、物品变化情况,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7)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将存放地点和位置,清晰、准确的标在车间layout图上。任何人不准在生产现场或作业设施上私自保存危险化学品。
8)在通向存放上述危险化学品的道口处应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danger”)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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