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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存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公司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存储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经考试、考核持证上岗。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1.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应将贮存物品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根据其特性分别贮存在相应的库房内。
4.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分类、分间、分堆贮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贮存。禁止同库贮存物品见附表。
禁止共同贮存物品表.png
5.剧毒物品的贮存应做到“五双制”,即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帐、双人管,有条 件的可设立监控、报警装置。
6.每种物品应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性及扑救方法。
7.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库房内排水设施符合要求。
8.库房门应向外开设,库房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
9.库容量不准超储,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的使用量为宜。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⑴商品数量。
⑵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持 2 年。
⑶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3.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应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 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装卸腐蚀品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须的防护用具。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6.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装卸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须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7.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8.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9.在操作时,应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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