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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代管物资的仓储管理行为,达到物资仓储保质、保量、保安全的要求,满足客户需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限定于我公司代管客户物资的仓储管理。
第一条 认真履行“仓储物资代管协议”约定内容和条款。
第二条 仓库出入库人员及车辆应按安全保卫规定进行登记、留存火种;库区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及仓库内严禁吸烟、点明火。
第三条 各类自有或外来送、提货车辆需按规定速度在库区行使,严禁乱停乱放;待用车辆必须靠边有序停放,严禁堵塞其它仓库门口或在道路中央停放。
第四条 代管物资出库时,必须开具盖有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出库专用章的有效出门票证。
第五条 库房内外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电源和私接电路。如使用临时电源、动力电或明火作业时,需报请我公司批准并进行备案,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仓库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设备,严禁超电负荷使用用电设备;严禁使用自制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大功率发光、发热电器设备。
第六条 对仓库内配备的各种灭火器材须进行登记备案,摆放位置明显、整齐并便于索取,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责任到人,丢失补赔。靠近消防箱处物资要与消防箱保持1米有效距离,并在其正前方及主通道间留有0.5米宽的消防通道以便于使用和检查检修;消防箱上方及内部严禁摆放其它物品,未经允许严禁随意开启,严禁使用消防箱内水源。
第七条 物资堆码,应留出墙距(不小于0.5m)、垛距(不小于1m)、顶距(不小于0.5m)、灯距(不小于0.5m)、柱距(不小于0.3m)和消防、检查通道(不小于2m),并确保垛型稳固。
第八条 如发生车辆或其他设施设备与仓库设备及墙体碰撞,造成仓库硬件设施损毁时,仓库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司业务管理部并保护好现场,留置事发人员。待公司人员于现场做出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当事人方可离开现场;如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未保护好现场及留置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所存货物所属公司照价赔偿。
第九条 仓库管理业务人员离开库房时,要负责关闭所有内部电源,关好门窗并检查各门落锁的完整性。
第十条 仓库应保持库内外环境卫生清洁,严禁将库内杂物、固体垃圾和废弃物堆放于门口或堵塞消防通道。各类杂物和垃圾要集中堆放,及时清理,严禁乱丢乱倒,保持所在仓库四周绿化区及仓库门口四周区域、道路的清洁。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每月进行1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库内外卫生环境、安全管理状况、物资管理状况、门窗使用情况、设备设施用具完整性等。对检查出的问题将报请仓库主管领导及公司主管部门,协助积极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业务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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