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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是指各单位在生产、检修、技术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本单位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范围,回收管理及结算。
第二条 本制度适合于中国石油XX炼化公司。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废旧物资定义
废旧物资:各单位在生产、检修、技术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本单位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资。
第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1、化工类:废催化剂、废树脂。
2、废旧金属:废旧钢铁、废旧阀门、废旧铁皮、废旧有色金属。
3、废旧资产: 旧设备、旧电机、报废资产。
4、包装物:铁桶、塑料桶、包装袋、无押金的电缆盘。
5、其它报废旧物资。
第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1、各单位对淘汰下来的各种废旧物资,统一回收到物资供应中心,由物资供应中心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台帐,并分别按品种存放好。
2、废旧物资的回收采用各单位电话预约,物资供应中心上门回收的办法,各单位废旧物资上交时,必须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
3、回收人员与上缴单位人员做好交接和计量工作,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废旧钢材杂质扣除率控制在5%内。
第六条 废旧物资的鉴定
1、报废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组织鉴定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2、化工类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鉴定后,报主管生产领导审批。
3、材料类物资:由设备处鉴定,物资供应中心分类存放。
4、其它: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鉴定。
第七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
1、废旧物资回收整理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物资供应中心回收到第一料库并明确数量、种类,建帐管理,领用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本公司没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处理
(1)达到竞卖条件的,由审计监察处、财务处、电子商务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参加,机动设备处组织对外竞卖销售;
(2)达不到竞卖条件,一事一办,由机动设备处牵头,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按“物资供应中心-机动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3、除物资供应中心以外的各单位不准私自处理各种废旧物资,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该单位处以时价金额的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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