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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有关火灾预防、防火管理与火灾抢救的事宜,除依国家相关法令及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外,悉遵照本规定执行。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公司内有关火灾预防、防火管理与火灾抢救的事宜,除依国家相关法令及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外,悉遵照本规定执行。
1.3.权责单位
1) 总经理室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火灾预防
(1)仓库及工厂内严禁吸烟,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者不在此了限。
(2)工厂各进出门户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上锁,并应保证敞开。
(3)工厂各进出通道不得随意堆积物品,应保持畅通。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并妥为保管,除必要之使用数量外,不得携入作业现场。
(5)仓库应有专人看守,并有醒目之“严禁烟火”字样。
(6)仓库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7)应依规定在现场、仓库、设备区、办公室等各场所设置足数、合适、有效之灭火器材。
(8)灭火器材应设于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
(9)电线不得接用容量过大之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10)使用气割、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注意远离易燃易爆品,并放置适当数量之灭火器材。
(11)气割、电焊作业人员应经严格的技术培训与消防培训,并有作业场所之责任人员在气割、电焊现场监视。
(12)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尤其在地震、台风后更应仔细检查是否受损。
(13)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之设备,应经常检查,并做成点检表。
(14)下班前应确认明火是否熄灭,有无复燃隐患。
(15)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发生故障时,应请示专业人员,确认安全检查有保障时,方可继续使用。
3.防火管理
工业安全课人员、作业现场各级干部应经常作下列防火检查:
(1)消防器材配置数量是否恰当。
(2)消防器材放置位置是否合理。
(3)消防栓、灭火器前有无被堵塞、不便拿取的情形。
(4)消防器材有无损坏情形。
(5)灭火器内药品是否装满。
(6)灭火器是否过了有效期或压力已降至低压区。
(7)仓库易燃物有无隔离堆放。
(8)库区电源开关有无设于户外。
(9)库区电源线下有无堆放易燃易爆品。
(10)有无临时架设电线之情况。
(11)库区照明设备是否适当。
(12)电焊、气割时,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有无保持五米距离。
(13)电焊、气割时,周围有无易燃易爆品。
(14)电焊、气割前有无事先报备工安部门及现场主管。
(15)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16)有无在禁烟区内使用明火或吸烟现象。
4.火灾抢救
(1)首先发现起火之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
(2)火灾现场员工,应立即就近取拿灭火器材,实施救火。
(3)发现火情,应迅速将着火物周围易燃、可燃品转移。
(4)现场主管应立即组织救火,并安排人员向上级部门及工安课报告,寻求支援。
(5)必要时,现场主管应安排人员拨打119求救当地消防部门。
(6)若一时无法扑灭火情,现场主管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安排贵重财物及员工转移。
(7)油类物品或电线着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器、砂土、地毯等物扑灭,不可用水灌救。
(8)衣服着火,应立即在地上打滚,以迅速灭火。
(9)危险时刻,应先抢救人,再抢救物品。
(10)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现金、文件或贵重物品。
(11)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毛巾遮掩口鼻。
(12)如火焰封封住出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水管等物从窗口逃出。
(13)火灾发生时,不可乘电梯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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