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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汇总与操作执行指引,一起看看吧!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
通俗的讲,顾名思义:“加计扣除”就是按照175%的比例计算支出的研发费用,使得支出增加,企业所缴税额减少,此为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专业的讲,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1 75%)进行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75万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75%是针对哪些企业的?
2018年1月1日以前,国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75%的比例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只能按照50%的比例进行。
温馨提醒:
若无新政策,2020年12月31日之后即从2021年开始恢复前述按照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的比例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哦!
3、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呢?
申报资格:
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发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办理的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般在每年3-4月汇算清缴时进行备案,申报上一年度的研发项目情况。
2、企业应为研究开发项目建立单独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明细账。
3、注意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问题。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对企业研发项目的鉴定和考核,并非企业本身。
5、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见附文二),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6、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以及设置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限制的考虑是什么?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规定与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特殊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适当的比例限制,体现了鼓励境内研发为主、委托境外研发为辅的政策导向。
8、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为什么两者不保持统一呢?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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