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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需在现场临时搭建库房的,必须向总包或甲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搭建。
第二条批准作为库房的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
第三条库房外需张贴库房所在位置平面图,标明运输通道。其门口应有明显标识,门口外通道应设符合照度要求的照明和布设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第四条 库房内的材料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隔离,存放物品应有明显标识。
第五条 库房内照明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的白炽灯,应使用带防护罩的日光灯或白炽灯。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设防爆灯和防爆电器。
第六条库房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子、加热棒、碘钨灯。贵重物品仓库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七条 库房应经常清扫、对散落、渗漏物品和空废包装箱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要及时清理运出,保持整洁和安全。
第八条库房内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及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持周围消防道路畅通。
第九条库房内严禁支搭床铺,严禁人员住宿。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北京远洋中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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