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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落实质量责任,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产品采购、外包生产过程的责任划分与赔偿。
2 术语
2.1 质量协议:指供(需)双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签订的产品质量契约,是供货合同的一部分。
2.2 产品质量责任: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而应承担的责任。
2.3 质量赔偿:指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供方依照本程序向需方赔偿损失的过程。
2.4 质量损失:指由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协议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它分为直接损失和附加损失。
2.5 直接损失:指不合格品本身和由其引起的相关产品报废的损失。
2.6 附加损失:指不合格品从流入需方生产过程中到被发现时为止所造成的连带损失,即指损失中除直接损失以外的损失。
2.7 标准价:指公司现行的产品结算价格。
2.8 其它术语:应用GB/T6583-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3 职责
3.1 总则
供(需)双方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铸造公司的质量方针。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开展以经济赔偿为特征的质量保证承诺活动。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负责制。
3.2 供方的职责
3.2.1 供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为需方提供合格产品。
3.2.2 供方要明确产品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承担产品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相应损失。供方应做好出厂产品的服务工作。
3.3 需方的责任
3.3.1 需方应建立并运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履行协议中规定的进货检验要求。
3.3.2 需方应及时记录和反馈供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信息。
3.3.3 需方有权就供方不履行质量协议以及由供方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或申诉。
3.3.4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方有权调整合同中供货比例,直至取消供方资格,开发新点。
(1)进货检验连续三批不合格或年度累计大于10%批次不合格;
(2)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发生公司级质量事故;
(3)例行抽检(包括国家、行业及公司抽查)发生的质量问题,未按期采取纠正措施或改进不力而重复发生质量问题时;
3.4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3.4.1 财务部负责质量赔偿费用的结算划拨;负责质量赔偿中有关质量损失的核算。
3.4.2 技术部负责参与不合格品评审;负责产品或过程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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