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的出入库、存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成品收发、储存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成品收发存储管理规范
第一节 成品入库
第三条成品入库必须凭“入库通知单”入库,其 “入库通知单”、“入库单”必须与实物相符,并做到标识清楚,同时做好库房的安排和注意进库的次序。
第三条每月成品入库最迟时间截止当月月底,不允许有成品入库而发生借库的现象。
第二节 成品出库
第五条成品发出或借出时,由成品仓库保管员凭市场营业部开具的“发货通知单”、财务部开具的发票提货联(收据提货联)或经授权批准的借条 发出、借出。其它部门或人员,不得将成品发出或借出。
第六条成品发出或借出时,保管员应做好检查核对工作,无疑问时,由成品仓库保管员开具“成品出库清单”,并由提货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同时将有关单据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节 成品保管
第七条入库的产品按照“划区定点”、“分类存放”的原则进行保管,并实行先进先出,同时做到码高规范、堆放整齐、标签向外和定置管理。
第八条成品入库后,应做好防护工作,并在期后按月检查、按季倒库,以防产品受压损伤和过期生锈。
第九条成品入库后,保管员应建立“收、付、存”卡和做好有关标识、目视工作,并随成品收发及时更替,使人一目了然。
第十条仓库保管员应每月盘点库存成品一次,并与财务进行核对,确保“帐、卡、物”三相符。当盘点发现盈亏时,须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节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仓库应建立产成品的收、发、存台帐,并及时记帐和消帐,同时保管好年度有关单据、票证、帐卡和借条 ,以便查询或核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在下月初编制好上月的“产成品月报表“,并报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三条顾客退货处理、呆滞产品处理、库内损耗处理,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二O0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成品管理制度》(QG/JTJD12-06-97)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场营业部归口。
第十六条本制度委托市场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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