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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由财务经理负责,财务经理办理交接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或其委派指定人员监交。
二、财务人员变动办理交接,要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
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注意事项
1、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
2、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书面材料 。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印章、现金、支票登记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4、移交人员要按照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根据账面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并将未达账项列出由接管人与移交人共同去银行核对并列出明细。
(4)会计账簿与会计各种报表相符。
(5)移交人经管的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清楚。
5、接办的财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6、财务经理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等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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