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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材料管理,完善材料供应体系,保管好库存材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仓库必须保管好库存物料,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三条 仓库的设置要根据项目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 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料归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第四条 物料入库时,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料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料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
第五条 物料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进入货位。
第六条 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进行入库作业,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第七条 应隔离堆放不合格品。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主管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单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至消除悬账挂账。
第九条 物料的储存保管,应以物料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 件考虑划区分工。
第十条 物料的堆放应符合货物特点,做到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物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必须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科长,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保管物料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进行处理,加强保管措施,避免企业财产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保证先进先出,发货方便。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借出保管物料。一律不准拆件零发总成物料,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十四条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应掌握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第十五条 发料应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执行,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领料单应填明物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物料用途,由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物料应有物料计划;属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物料应有审批人签字。费用超标而领料人位办手续的,不得发料。
第十七条 调拨物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贷款总金额并加盖的财务科收款章后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第十八条 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本着节约原则,都应拆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第十九条 发料人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清楚,防止差错。
第二十条 保管员应妥善保管所有发料凭证,不可丢失。
第二十一条 记账要求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第二十二条 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应每月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第二十三条 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三份清单,写明情况,双方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报科室存档一份。
第二十四条 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应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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