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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存货的采购、耗用、销售与核算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第三条、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存货的范围的确认,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第五条、存货的分类: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包装物等。
第二章、存货的计量
第六条、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二)加工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1.公司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2.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三)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第八条、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一)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二)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三)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五)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九条、发出存货的核算与摊销方法:
(一)发出的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二)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对于价值超过2000元,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备品备件,采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十条、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管理
第十一条、存货的入库:
(一)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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