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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部在质管部指导下负责召回药品的退货入库、在库储存、购进退出或在质管部监督下执行药品销毁。
一、目的: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规范药品召回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采购员、销售员、质量管理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四、责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对药品召回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五、内容:
1、药品召回的概念及范围:本规定所称的“药品召回”是指就本公司已经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包括其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非药品种),协助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的过程。凡公司所经营的药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规定启动药品召回程序。
上游供货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助召回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的;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规规定,公布并明确规定立即停止停售使用或责令召回的;
B、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质监部门质量公告、处罚通知、在库检查发现或客户退货、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经核实判定为不合格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C、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能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的产品。
2、判定与召回程序的启动
A、采购部门在接到供货商召回通知时(含口头、电话通知),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质管部并申请启动召回程序。对供货商仅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的,由采购部或质管部向供货商发出《药品召回确认函》,要求供货商必须出具加盖其企业公章的书面《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必须明确所召回的具体品种、批次、召回原因、召回期限及其他必要的实施计划和具体事宜;
B、符合本规定第2条第4.1.1、4.1.2、4.1.3款规定的情况,由采购部或质管部向供货商发出《药品召回确认联系函》说明情况并要求回复确认。无论是否得到生产企业的书面《召回通知》,必要时本公司可自行启动召回程序,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药品召回程序的启动由质管部确定并向采购部、销售部、仓储部、生化部发出《药品召回通知》,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实施召回计划。
3、药品召回的分级与召回时限: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4、通知传达与召回时限:
●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3日内退货;
●二级召回:应在2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7日内退货;
●三级召回:应在3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14日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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