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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仓库物品借用管理,减少物品损失,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别制定本细则:
一、凡属仓储管辖的物品,如需借用,必须填写内容完整的符合相关手续的借用单(即由所属部门经理、仓库主管经理审批签字),否则仓管人员有权拒借。
二、仓管人员接收到借用清单后,按清单要求备货、发货。
仓管人员要保管借用单,并备案。
三、物品借出要注明归还期限,超过期限,仓管人员必须立即向直接借用人索要。
对逾期不还的,要向上级主管报告,并由财务依据相关制度,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四、借用人在归还物品时,要经双方人员测试检验是否有损坏,对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借用人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对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公司安排技术人员修复。对物品遗失的由借用人填写《物品遗失单》,并负责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五、物品借出要以同等数量归还,归还时对缺失的零件由借用人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六、当借用人归还物品时,双方以借用清单为依据进行清点,并经办双方在库单上签字确认,留单备案。
七、借用人不得擅自将物品转借给他人,不得口头向仓管员提出转借申请,而需要首先办理物品归还手续,经仓库检测无损后,方可进行转借。
八、物品由他人进行代领或代还的,其物品的责任均归属于第一提出借用者,其借用物品出现人为损坏、遗失等情况所产生的成本赔偿,均由第一提出借用者承担,而非代借/代还者承担;
九、仓管员需定期对借出物品进行盘点及上报,借用人有义务根据仓库盘点周期配合相关工作。
十、物品借用时间为1个月内的,定义为短期借用,仓管员每月进行盘点;物品在公司内部使用、借用时间超过1个月的,定义为中期借用,每3个月盘点一次;员工借用但发往外部客户使用的,定义为长期借用,每6个月盘点一次。
十一、如员工离职时,尚有物品未归还的,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并在该次工资中体现。
十二、该管理制度由即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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