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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物资入库、领用制度,物资采购入库、领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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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企业物资入库、领用的透明度和计划性,加大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开支,杜绝浪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入库

第一条
企业采购的所有物品运抵企业后,都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工作由总务处保管员和用物部门专业人员负责:凡一般性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学生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由总务处保管员依据物资供应计划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凡专业性较强的物品,需经总务处保管员和用物部门专业人员分别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无物资供应计划或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条
保管员在验收合格后,要按照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当日填写入库单(复写件)并签字,一份报总务处负责人备案。一份连同发票一起交财务,财务室要保证无入库单不予付款。最后一份由保管员做存根,用于清点仓库的库存和做仓库财产账册。

第三条
所有入库物品,总务处保管人员必须建立完整的财产帐册。按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等分别记入固定资产帐、易耗用品帐等。

第四条
总务处保管人员要定期清点库存物资,要求每月对一次账,每季度末盘一次库,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确保学校财产去向清楚,领用、借用手续完备。

第五条
企业库房内的各类物资要分类存放,摆放合理。库房内一律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库房内应保持整洁,防止物资霉烂、变质、损坏,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

二、物资领取

第六条
企业各部门所需物品和教职工所需的办公用品,一律由总务处保管员负责发放。

第七条  
一般性、常规性、数量较少的物品,由申领人填报“物品领用单”,经总务处资产管理员签名后,凭领用单,到学校保管人员处领取。申领时,一律签名登记,写明领取物品的种类、数量、时间、用途,必须归还的物品还需写明计划归还日期。

第八条
贵重物品、仪器、电器等设备的领用,必须由总务处处长签字,物品领用人员要签名登记,并负全责保管。

第九条
总务处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徇私情,按程序、按标准发放物品,认真做好各类物品的入库、领用登记,所有“物品领用单”统一保存,以备查验。固定财产帐目必须永久保存,易耗物品每学期总清点一次,列帐备查。

第十条
凡领取必须归还的物品,至计划归还日期时(一般为一学期),应按时送还仓库,保管人员要严格检查是否有损坏、残缺情况,分情况上报总务处处长再报后勤院长处理。发现情况不报,或未按时收还,则由保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如果遇到领取必须归还物品的人员离职调岗或离校,保管人员有权催促、或报请总务处长催促当事人到库房办理物品移交手续或归还手续,保管人员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遗失、损坏则应查明原因,照章处理。如因保管人员渎职未予追还,则由保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应由借用人(校外单位借用本校财产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一式两份,经总务处处长、主管总务的院长批准后,方能出借,并由借用人在借用单上签字。借用单一份交借用人,另一份作财产借用凭单。借用人对借入财产应负经济责任,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所借财产用毕要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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