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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因危险化学品导致的事故,保护人员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的一系列管理和控制措施。
=====全文目录=====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五双”管理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库区值班巡逻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检(巡)查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员职责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报警、监控设施维护使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处理
=====正文节选=====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五双”管理
1.1双把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每个门安装两把防盗锁,当采用其他形式的锁具时,必须加装防撬剪、防破坏装置。
1.2双人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实行双人管理,每人保管一把锁匙,开启库房门时必须双人同时到场,严禁单人保管,单人入库。
1.3双人收发:危险化学品收存和发放时,两名保管员必须同时到场,双人收,双人发,严禁单人收发。
双人领退:坚持“谁领谁用、谁用谁领”原则,领用及余料、废物退库时,两名领用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双人领,双人退,严禁单人领退。
1.4双方签字: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交接双方必须如实记录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双方各人分别同时签名,形成流水账。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库区值班巡逻
2.1危险化学品库区应配备专职保安员,原则上年满18周岁,不宜超过60周岁,身心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2.2储存场所应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进出库区人员必须严格检查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3值班巡逻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禁工作时间饮酒或私自由他人替班,不得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或留客住宿。
2.4坚持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每两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查。
2.5值班巡逻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报警方法。
2.6危险化学品值班巡逻情况,均应如实登记形成流水账。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治安保卫
3.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3.2健全单位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废弃处置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登记台账。
3.3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不宜超过60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并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3.4规范使用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相关台账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3.5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发生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或误售、误用、流散、泄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同时报告安监、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
4.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对手续不齐全及包装破损、变形、变质或者有其他明显安全隐患的,严禁出入库。
4.2危险化学品收存和发放时,两名保管人员必须同时到场,随时进行登记,并于每天下午下班前对当日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进行盘查。
4.3出入库时,交接双方应如实核对记录出入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建立流向登记台账,交接双方各人分别共同签字。
4.4危险化学品入库后,保管人员应核对品名、规格和数量,发现与账目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
4.5余料及废物应当日及时退库,不得随意放置,不得将危险化学品私自存放或带出厂外。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检(巡)查
5.1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并如实记录,形成台账。
5.2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对所有进入库区和开启储存设施的人员进行检查,严格登记,并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巡查。
5.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如实记录品名、流向、储量和用途,每天核对出入库情况。
对危险物品储存、使用场所以及值守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逐日进行检(巡)查,认真填写《安全日巡(检)查记录簿》,并由单位值班领导签字保存备查。
5.4对报警、监控设施运行情况逐日进行安全检查,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确保正常运行,并认真填写《报警监控日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员职责
6.1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掌握有关的防范管理常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6.2具体组织本单位各项防范管理制度的制订工作,督促各级防范管理责任人落实防范管理责任制。
6.3开展防范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向职工普及防范管理常识,对新职工进行防范管理教育。
6.4经常进行危险化学品防范管理工作检查,对防范管理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督促落实并做好记录存档。
6.5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定期开展学习和训练。
6.6协助单位防范管理责任人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对违章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和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7.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不宜超过60周岁,身心健康,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现实表现良好,工作负责,原则性强,并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7.2严格遵守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履行领退、交接手续,手续不齐全,严禁擅自入库和发放。
7.3库内应保持干燥、通风、整洁卫生。对入库的剧毒化学品要妥善保管,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外包装要无损、无漏、完整。
7.4如实巨鹿剧毒化学品出入库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建立流向登记台账,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
7.5及时做好仓储量、月使用量的统计工作,并每天核对危险化学品试剂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及时发现并报告。
7.6仓库保管员调动时,必须将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盘点造表,办妥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岗。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
8.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必须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8.2储存场所除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外,必须加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监控系统,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测。
8.3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值,不同品种应分堆存放,堆垛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
8.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牢固、无损、无漏、外部有明显标志,使用完毕应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8.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8.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及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8.7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出入库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余料及废料应及时退库,不得随意乱抛,不得私自存放或带出厂外。
8.8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明确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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