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臵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 第九条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放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 第十条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物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科长,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十二条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十三条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