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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叉车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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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预防胜于治疗。
本规范和守则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它不仅明确了叉车操作的基本要求、日常维护保养措施,还详细规定了在不同工作环境下的具体操作流程与应急处理方法。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将每一项安全规则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全文目录=====

第一章前言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第二章管理规定
一、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二、使用登记、变更与报废
三、维修保养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使用规范和检查
六、事故报告
七、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现场处置

=====正文节选=====

第一章前言
一、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发生厂内机动车辆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内机动叉车的安全使用、日常管理及叉车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章管理规定
一、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1、应逐台建立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
2、档案由专门人员管理,借阅后应及时归还。
3、档案至少应包括:随机文件资料(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和维护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定期安全检验报告、班前检查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事故记录等。

二、使用登记、变更与报废
1、每台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为应当填写《登记卡》或《注册登记表》(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租赁的厂内机动车辆,均由产权单位向设备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过户,应向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使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存在事故隐患的;安全状况等级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时间超过限定的。
5、厂内机动车辆报废时,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三、维修保养
1、根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年限、易损件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度、月、周、日维修保养计划。
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3、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维修保养人员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应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4、当厂内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当故障不能立即消除时,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5、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规程、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验、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
1、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标准》员工换岗和调动情况,制订从事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计划。
2、当对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工作的新职工和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员带领下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4、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的作业;
5、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6、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7、从事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8、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使用规范和检查
1、每次出车前必须登记驾驶员信息及用途,作业完成后归还叉车钥匙并登记好归还钥匙时间,杜绝违章使用。
2、必须进行“出车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油储油量;油管、水管、排气管及各附件有无渗漏现象;工作油箱的容量是否达到规定的容量;车轮螺栓紧固程度及各轮胎气压是否达到规定值;转向及制动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电气线路是否有搭铁、接头是否有松动现象;喇叭、转向灯、制动灯及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3、维修人员对在用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在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4、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力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要检查是否存在“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不良现象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事故报告
1、一旦发生厂内机动车辆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4、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

以上贴子只是内容提要,完整祥细的内容在下面附件中,请下载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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