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仓库被盗,担任仓储部主管一职的刘先生被公司“炒了鱿鱼”。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理?日前,嘉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公司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元。
刘先生在一制冷设备公司担任仓库主管一职。前不久,公司一名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仓库内的废铜盗走,公司就借题发挥,指责刘先生严重失职,仓库门曾出现过未上锁的情况,他负责的仓库还经常发错货物,据此对刘先生作出了除名决定。刘先生对这一决定不服,依法提起仲裁。仲裁机关作出公司应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元的裁决。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庭上,刘先生称,自己虽是仓库主管,但不可能做到24小时在岗预防盗窃行为的发生。公司配备了监控设备和24小时值班保安,有严格的出入门管理制度,仓库钥匙也有专人负责管理,废铜被盗怎能怪到他头上?
法院认为,刘先生虽为仓库主管,但无法事先预见其下属的犯罪行为,所以不能因废铜被盗而认定他存在严重失职。仓库门未上锁一事,刘先生下班时已安排值班的管理员负责锁门,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另外,发错货物的问题涉及到公司多个职能部门,属于公司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问题,而且刘先生也提出了改进意见。综上,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刘先生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判令公司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