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危险品库房管理,保证危险品贮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民爆地面站危险品库房的管理。
3 职责
3.1 各民爆地面站负责本地面站危险品库房的管理,地面站应明文规定各危险品库房的安全责任人与安全管理人。
3.2 民爆生产安全部负责对各地面站危险品库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要求
4.1 危险品库房周围25米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库房8米范围内,不许有干草及其它易燃物品。
4.2 硝酸铵及民爆器材等危险品库房应在外墙悬挂醒目的定员、定量危险警示牌。危险品贮存量及同一时间进入库房作业人数必须遵守定员、定量规定。
4.3 危险品库房地面应划定置线,危险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品应按生产批号或规格成垛堆放。
b) 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c) 硝酸铵、硝酸钠、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米,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米。
4.4 危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4.5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4.6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且各种民用爆破器材的包装应完整无损。
表1、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民用爆破器材名称 | 雷管类 | 黑火药 | 导火索 | 炸药及其制品 | 雷管类 | O | × | × | × | 黑火药 | × | O | × | × | 导火索 | × | × | O | O | 炸药及其制品 | × | × | O | O | 注1:O表示可同库存放或同车运输,×表示不应同库存放或不应同车运输。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注3:炸药及其制品包括:硝铵类炸药(指铵梯类炸药、铵油类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等)、单质炸药类炸药[指苦味酸、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金和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导爆索类(指导爆索和爆裂管等)、石油射孔器材类(指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装药的油井射孔器材)等。 |
4.7 用户、公安部门寄存或委托处理的爆炸物或疑似爆炸物、废民爆器材必须单独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仓库内,严禁和其它物品同库存放。
4.8 用户退回的本公司生产的非废民爆器材,进库前必须由地面站安全直接责任人组织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入库。
4.9 危险品库房 仓管员、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应掌握所管仓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相应的防火、防爆及消防知识与技能,熟悉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仓管员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4.10 危险品库房(含亚硝酸钠库)应建立严格的入库、领取、发放双人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人离库时必须锁门。
4.11 危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发火工器具。
4.12 危险品包装物开启应使用不发火工具,民爆器材开箱应在仓管员参与下移至库外指定地点进行,当仓库地面为不发火地面时炸药类器材开箱亦可在库内进行。当在库外指定地点进行民爆器材开箱时,应设置警戒。
4.13 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不得安排危险品出、入库作业。
4.14 危险品库房应经常清理、清扫,保持整洁卫生。危险性垃圾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或销毁。
4.15 危险品库房的消防、防雷、保卫等设施应经常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4.16 危险品库房进行维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一般门窗维修可移到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必要时应腾空库内危险品,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维修。如需大修、动火、动焊维修,则必须腾空库内危险品,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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