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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避免火灾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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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电气装置、线路敷设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条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五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货架存储。货架之外采用托盘分区存储。每列托盘间距间距不小于1米,托盘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托盘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库内采暖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入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非本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第八条 库房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木材、纸包装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柜限量存储,其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如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二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绝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十三条 库房电气开关应单独设置在库外,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开关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第十五条 仓库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乱拉电线。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仓库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按台消防安全有关明火作业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妥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八条 仓库及周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不得堆放物品,严禁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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