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全局办公用品的采购及保管行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保证正常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办公及日常消耗品、宣传品、设备耗材等的管理。
第三条 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普通用品和特定用品两类。普通公用品指单位价格 100 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 如笔、本、纸、文件袋、印油等;特定用品指单位价格在 100 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或办公专用的非消耗性用品。
第五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
1、普通用品的采购在每月底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集中购置;特定用品的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专门购买,办公自动化等大型商品采购需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在财政局定点商店进行采购。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采购实行双人双岗制。
3、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得直接使用。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
1、办公室应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2、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清洁有序。
3、印刷品(如信纸、信封、表格等)除各部门专门表单外,其印刷、保管均由办公室统一印刷、保管。
第七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非一次性使用的办公用品正常使用发生损坏时,使用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安排维修,如不报告或擅自将损坏的办公用品丢弃,使用者个人按非正常使用损坏照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