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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仓库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物资验收与出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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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品、物资验收及出入库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相关单位(人员)的运作行为,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验收

  第二条未经验收或经过质量验收判定为不合格的外购物资、入库产品不得入库或送达使用现场,办理入库、使用、结算等手续,必须附有合格的验收单证。

  需要作商务处理和退换的不合格物资单独存放、标识、立账。

  第三条验收中的职责

  物资验收由供销部、生产技术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供销部参与到达物资、入库产品的数量、外观验收;负责错发物资和不合格品的处理;负责建立各类验收台账、单证。

  生产技术部负责到达物资、入库产品的量验收;负责对需要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验的物资做相应检测或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使用单位负责对采购物资使用性能的鉴定,对使用性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物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要求向供销部出具书面报告。

  第四条外购物资到货后,由供销部召集生产技术部或使用单位共同到场按合同约定及时验收。

  本地采购的物资由供销部在购货地现场移交使用单位,对需要检测的物资由使用单位运回后交生产技术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电话报供销部,随后出具书面报告。

  入库产品车间出具计量单和质量检验单,仓库按车间出具的计量、检验单入库。

  第五条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数量验收

  1、全检。符合全检条件的产品,均应实行全检,即按重量计算的全部过磅;按件数计算的全部点数;按检尺供应的全部检尺;按理论换算的逐项测量进行换算,以实际计量结果为验收数。

  2、抽检。对于产品包装完整,包装打开后易损坏或不易恢复,而且件数较多,规格整齐的材料、备件可以理论换算确定数量,可采取抽检的办法验收。抽检比例为10~20%。但抽检中发现实际数量与包装标记数量不符的应立即实行全检。

  3、对于抽检的物资,必须在抽检实物的包装上注明“抽检”字样,并作好抽检记录。

  (二)质量验收

  1、物资外观质量验收。供销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到货物资进行100%的外观质量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2、物资的内在质量验收。根据供货合同的质量条款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物资外观完好,几何尺寸相符的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验的物资,由生产技术部检验或送外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需要通过试用检验性能的物资,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由试用单位出具试用结果报告。

  供销部凭检验单位出具的有效质量检测报告,作为的依据入库。

  入库产品由车间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验收单位(人员)应在验收完成的当天,开出相应的验收单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递交相关单位(人员),作为入库、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验收过程中问题的处理

  (三)凡必要证件不全或不符,验收员无法进行验收的,可以作为待验收物资、产品处理,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实物,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供销部,由供销部门将证件收集齐全后再进行验收。

  (四)当到货物资不符合供货合同要求、入库产品不符合入库要求或者属错发到货时,应单独存放,并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采购供销部,由供销部按合同和相关制度做出处理。

  (五)正常损溢由保管员按合同数量入库,并对合理磅差或损溢填写报告单交供销部,由盘点单位(部门)确认,交公司批准后由财务做账务处理。

  (六)第八条验收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做好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对验收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

  出入库

  第九条产品、物质入库

  (一)、凡公司所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公司外购并经验收合格的物资均需统一入库管理。

  不合格且不再返回生产系统而待处理的产品、废旧物资等应单独堆放、统一管理。

  (二)、入库产品、物资必须有检验(验收)及计量单,需要附带说明书等资料的物资必须资料齐全。

  (三)、入库产品、物资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危险化学品、含辐射腐蚀等产品物资的存放应符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易碎、怕压等产品物资应隔离存放。

  (四)、入库产品、物资由专职保管人员管理,建立对应的台账和标识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五)、危险物资、废旧物资、不合格待处理的产品等必须有明显标识。

  (六)、由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监管的特种产品、物资的存放必须符合对应的管理规定,需要定时上报的资料必须按程序定时上报。

  (七)、入库产品、物资按月度清点核账,发生自然损耗必须当月建账上报。

  (八)、入库物资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产品、物质出库

  (一)、产品出库凭供销部的出库单执行;物资出库凭使用单位签发的“领料单”发放。

  (二)、产品出库由供销部通知相关部门计量、取样,计量、取样由相关部门按合同和标准操作;固态物资的出库由保管员和领料人当场清点并签字确认,盐酸等需要特殊计量的物资按相关部门的计量结果出库并签字确认。

  (三)、产品、物资的发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杜绝有期限要求的产品、物资超期存放。

  (四)、产品、物资发放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损耗应及时建账定时上报。

  (五)、产品、物资发放过程的每个环节必须按规定签字确认。

  (六)、保管人员必须建立相应的出库台账,及时核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一条入库产品、物资的单证及时交相关部门,按月盘点,合理损耗按月建账上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供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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