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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物流管理规定,规范材料、成品的仓储与物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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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明确公司物流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物流业务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物流业务包括:成品、原料以及辅料、备品备件、包装袋的仓储和成品的运输。

  3基本原则

  物流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并按照“安全性、及时性、经济性”的原则实施,同时采取预防有害物质或促进节约能源等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4物流业务管辖

  4.1 物流业务由物流部分管副总经理总负责。

  4.2 物流业务的组织、实施由物流部具体负责。

  5物流业务实施

  5.1 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为使各自所交易的商品能够被适当、有效地履行公司范围内的物流业务,须从客户、供应商处获得必要的信息,并在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后将信息确切地通知物流部。

  5.2 公司内物流业务的安排委托,应由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等部门使用ERP系统通过输入数据向物流部提出,不使用ERP系统时,须向物流部书面或邮件提出。

  5.3 物流部在得到公司内其他部门的物流业务委托后,应及时、有效地完成物流业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确认。

  5.4 物流部在进行外部物流委托时,须审查被委托单位具备法律上所要求的执照、许可等要件,而且要从其信用状况、业务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6物质性损害风险管理

  6.1 所谓物质性损害风险,是指因商品的缺失、损伤等造成物理性损害及与商品价值损害的可能性。

  6.2 在交易合同中,需要由供应商进行包装的,采购部须确认其已进行了充分地包装,并足以承受该商品运输、仓储过程的损伤。

  6.3 在交易合同中,需要在公司进行包装的,生产部须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及客户要求进行妥当、正确地包装,并足以承受该商品运输、仓储过程的损伤。

  6.4 物流部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减少物质性损害风险:

  6.4.1 须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6.4.2 选择安全稳妥的仓储设施或运输方式。

  6.4.3 在物流过程中,须确保商品损害及时发现的同时,也须尽力做到损害的迅速复原及防止损害扩大。

  7物流保险事务

  7.1 公司仓库内存储的成品、原料以及辅料、备品备件、包装袋等保险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7.2 运输过程中成品的保险事务由物流部负责。

  7.3 公司外分库存储成品的保险事务由接受委托的仓储方负责。

  8本规定由物流部组织起草和修订,由物流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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