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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合同书
编号:YD110902
一、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二、 出租仓库坐落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田雍启工业区七栋一楼1001#
三、 储存商品属于国家合法流通商品
四、 租赁面积:230平方米的库房(与相临区域有通道隔离)
租赁期限:租期从2011年09月01日至2012年08月30日止。
五、 租金及交付方式
1、 租金以230平方米为准,每平方米每月20元,每月租金人民币4600元。
2、 租金按月收取,每月的10日前一次付清当月租金。
六、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的大环境(防火、防盗、防鼠、防雨、防洪、社会治安等)。如遇火灾、偷盗、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2、 甲方负责对仓库的监护,并负责库房外墙设施的维护、维修。
3、 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仓库进行定期的排风,及定期做好防虫、防霉处施。
4、 甲方所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如下条件:温度:常温库,相对湿度:40~75%。
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仓库,不能做为其它用途。
2、 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
3、 乙方按时支付仓库租金。如没有在约定内支付租金,必须按日交租金的3‰滞纳金。
4、 协议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想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先租赁给甲方。
八、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直接影响货物的储存安全,甲方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并在2天内提供事故详情,依据对乙方设备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合理解决。
九、法律责任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 本协议从甲、乙双方鉴订之日起生效。如协商期限未满,双方无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延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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