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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订目的:
规范五金工具的保管、领用、以旧换新、移交、报废程序,以避免工具的超标领用及调离无交接等现象。
2、适用范围:
五金工具的标准制定、领用、退库、交接、更换、报废等。
3、职责:
3.1 使用部门负责五金工具的领用标准制定与调整。
3.2五金仓库负责工具的按标准发放、建立个人工具财产卡、以旧换新和回收旧工具的保管等管理工作。
3.3各使用部门、人员负责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存。
3.4仓储部负责本办法的起草、修订、解释工作。
4、作业细则:
4.1工具卡的使用及管理
4.1.1五金仓库负责建立个人五金工具卡。仓库在发放个人工具或公用工具时要严格按工具配备标准进行发放,发放工具时发料员严格按照按领料单发放,发料员必须在个人工具卡上记录发放工具明细,记录必须包含领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等相关信息,而后使用者与发料员双方确认签字。
4.1.2工具领用人在领用时,领料人必须携由部门主管同意签准领料单到仓库,发料员根据领料单发放。
4.1.3工具的保管实行个人责任制。按岗位专设一卡,登记工具明细,并落实工具保管责任人,各责任人负责此工具的日常保管、正常损坏后换领等工作,对除工具质量原因外而造成的损坏、遗失等负责。
4.1.4仓库应专设工具帐目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的工具领用情况进行统计,确保和部门、岗位领用记录准确无误。
4.2工具的领用条件、更换程序
4.2.1工具领用条件:
在首次领用工具时,必须是在领用标准范围内;经确认不能使用的工具可以重新申报计划,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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