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芜湖公司物资供应和生产的正常运作,明确相关部门(外协厂)责任及权利,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所有外购件,第二部分包括公司内部的自制件,第三部分包括外协加工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章、物资责任鉴定及考核标准
第四条 关于自制件包装规范,各车间必须根据公司技术科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摆放,对违规操作者将给予考核,其部门责任人承担罚款的30%。
第五条 所有自制件的入库标签必须标明物料编码、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班组、规格型号及检验章,如发现标签填写错误或产品规格与标签不符的给予罚款,部门责任人承担罚款的30%。
第六条 仓管员在接收物资入仓时必须清点数量并对实物进行抽查,同时要核对标签与实物是否相符。对于产生的差异,仓库一律以实物数签收,并在第一时间内反馈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问题严重的可拒绝接收。
第七条 如领用部门或个人在领料时发现物料短缺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反之,如仓管员在接收物料发现物料短缺的也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仓库在发外物资时,必须全程监控,并对实物进行清点,确保单据与实物相符。如发现账实差异一律对仓管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 委外加工物料的领出和入库,仓管员须根据采购员开据的“委外加工审批表”(手续须全部办理)发料,以及持检验员签字的送仓单以实物接收入仓。在入库时产生的差异,供应商应当索赔并给予罚款。如因仓管员工作失误导致账实差异,将对仓管员处罚。
第十条 对于客供物料的调拨,公司经办人必须对物料的准确性负责,如仓库在接收时发现物料不符的,物资调拨经办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以上各项罚款的计算方法是:
如:抽查中发现一箱实物少2件,将根据当时的批次量(如10箱)应计算为:
2件*10箱*每件的单价*20%=罚款实际金额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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