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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制定目的
规范采购订购与付款方式,使之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物料采购之订约与付款方式,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办理。
1.3.权责单位
1)采购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采购订约规定
2.1.采购订约方式
采购订约方式,一般有下列三种:
1)电话通知方式:小宗交易,可采用电话通知下单。
2)确认方式:由本公司出具订单或供应商出具售货单。
3)合约方式:由本公司主导采购合同或供应商主导销售合同。
2.2.采购合约意义
采购合约较口头或订单方式有下列效用:
1)可确定买卖双方应尽之义务。
2)作为解决合约纠纷之依据。
3)作为法律诉讼之书面证据。
4)可根据实际情况订立不同之条款,以保护双方权益。
2.3.采购合约种类
本公司采购合约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订购单。
2)国内订货合同。
3)国际采购合同。
2.4.订购单之运用
订购单用于下列条件:
1)标准化之产品,不易发生错误。
2)买卖双方有很高之互信度。
3)在已有长期合约的情况下,每次订购采用订购单即可。
4)出现交货问题,容易处置。
5)交货、验收流程成熟、严密。
2.5.国内订货合同之运用
国内订货合同应注意事项:
1)应明确所订物料之名称、规格、编号、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时间、地点,并与请购单一致。
2)付款方式应明确。一般付款方式有:一次付款、分期付款、下批付款等。
3)应规定延期罚款之责任、尺度、赔偿方式。
4)规定解约之办法,保障双方权益。
5)商定验收方式与质量追溯方式。
6)规定卖方保证责任。
7)明确其他认为应予附加之条款。
2.6.国际采购合同
国际采购合同一般有“基本条款”与“一般条款”,说明如下:
2.6.1.基本条款
1)物料名称。
2)品质与规格要求。
3)单价与总价。
一般国际贸易有十几种交易条件,常用之交易条件有:
A)FAS(Free Alongside Ship),即卖方出口港交货价。
B)FOB(Free On Board),即卖方出口港装船交货价。
C)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价格包含运费、保险费。
本公司一般采用FOB或CIF方式。
4)数量。
5)货款支付方式。
A)汇款。
常见的汇款方式有电汇(T/T)、票汇(D/D)、信汇(M/T)。
B)信用状(L/C)付款。
C)托收(C/A或C/P)。
D)货到付款(COD)。
E)凭单付款(CAD)。
F)记账(O/A)。
G)寄售。
本公司一般采用汇款或信用状形式。
6)装运。
7)包装。
8)保险。
2.6.2.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不可抗力事故。
2)索赔规定。
3)仲裁。
4)适用法律。
5)违约及解约。
6)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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