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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程序
(一)建立会计帐册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
2、完整填写帐册扉页的各项内容;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及工作需要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项目;
4、结转上年年末数至本期年初数,前后数据保持一致;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二)审核原始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写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签章、填制单位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凡填写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4、工作用借款必须将借款单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借据副联应附在记帐凭证后。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文需单独收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当事人应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替原始凭证。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9、填写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要求。
10、经审核无误后,会计人员在相应的现金或银行报销单上签字或盖章后交出纳人员付款。
(三)编制凭证并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
1、会计员根据工作安排编制相关的收付款凭证或转帐凭证,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按权限在制单、记帐、复核人员处签名盖章。
2、出纳人员编制收付凭证的,会计人员应审核凭证是否连续编号、附件是否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金额是否相符、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是否准确,记帐凭证填制是否完整等,并在审核处签名盖章。
3、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及时登记会计帐簿。要求登记及时、记录完整、字迹清晰工整。
4、记帐凭证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写;已登记入帐的,视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划线更正等方法更正。
5、逐笔清理往来帐款。对已结清的往来款加盖“清”字章或打“P”予以结清。
6、按月归集、分配和结转收入和成本、费用,结出税前利润,计算应缴的各项税款,继而计算出企业的当前净收益。
7、按月结转,结出当月各科目和明细项目的本期发生数、累计发生数及期末余额,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无误。
8、编制科目汇总表进行试算平衡,核对现金、银行实际发生数和余额数与库存日报表是否一致。如一致,会计人员需在库存日报表复核处盖章,如不符合应查明原因。
9、采用会计电算化的应按时按期打印凭证和帐簿,按日期顺序装订帐簿,活页式帐簿应连续编号。
10、按月及时办理企业有关税款的申报及缴纳;年末清帐,办理企业税务清算工作。
11、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每月做好财务数据、资料的备份工作。
(四)编制详实的会计报告
1、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种类及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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