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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建立长期、稳定的物资供应基地,与供应商之间构建真诚合作、诚信经营、共同发展的格局。
2.实施细则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H301-2006《物流管理办法》、《供应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停止供应商供货期限标准》
3.供应商管理
3.1成立供应商调查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小组成员由技术部、质量部、制造部、财务部、商务部组成。小组负责对候选供应商的各项资质与供货能力条件进行审议。
3.2候选供应商的信息可通过网上查询、招标、参加产品展示会形式获取。
3.3候选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评估
3.3.1资质评估(审查)
3.3.1.1候选供应商应提供所供产品的生产或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家应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资质。以及代理产品的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材料。
3.3.1.2资质评估符合要求者进入现场评估阶段。
3.3.2现场评估
3.3.2.1必要和可行时物流中心可会同质检、生产、技术部门的有关人员到供方的生产现场,对其产品质量、生产过程、生产设备、生产能力、质量管理、检测手段等进行评价;
3.3.2.2具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3.3.2.3具有完整的质量组织结构和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
3.3.2.4材料的进货检验和产品的完工检验按质量控制程序进行;
3.3.2.5有较好地商业信誉和良好财务状况;
3.3.2.6具备能满足客户品质需要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水平;
3.3.2.7能按客户的要求期限及时供货;
3.3.2.8具备与生产有关的完整的检验设施
3.3.2.9原材料的购进质量保证体系;
3.3.2.10规范的生产作业标准保证体系;
3.3.2.11现场评估合格者进入样品提供阶段
3.3.3.样品的评估
3.3.3.1外协生产厂家按公司提供的图纸以及技术方案,加工出样品,由小组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评审内容按所评审件的关键要素进行。(详见外协件样品评审表)
3.3.3.2.样品评审经质检/质保部、生产部、技术部相关人员联审通过后。进入商务洽谈。
3.3.4商务洽谈以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价格、交货期为内容,达到一致后候才可进入合格供方名录。
3.4合格供方管理
3.4.1候选供方的资质评审、现场评价、样品评价后,供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应商调查表,供应商承诺函,以及产品需国家制性认证的证明等文件复印件,交物流中心信息部审查备案后,方可在K/3系统中进行合格供方名录的注册。
3.4.2供应商绩效评估:
3.4.2.1每月的物料品质(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等)评价由质保部根据《供应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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